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9-03-12 来源: 作者:

  证券代码:002196 证券简称:方正电机 公告编号:2019-027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307号文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4.70元,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4,1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545.28万元,募集资金净额13,554.72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9)20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设及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在下述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并授权董事长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三家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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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庄玲峰(510212********035X)、肖云都(320102********0051)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甲方及乙方应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4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浙商银行丽水分行、农业银行丽水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上海海能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农业银行上海嘉定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11日

  

  证券代码:002196 证券简称:方正电机 公告编号:2019-026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9年3月11日(星期一)下午13:00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3月11日(星期一)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3月10日(星期日)下午15:00至2019年3月11日(星期一)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水阁工业区石牛路73号方正电机行政楼一楼会议室。

  3.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敏先生

  6. 召开会议的通知及相关文件分别刊登在2019年2月23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82,1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额的0.080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共计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78,5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额的0.0799%,其中中小投资者共1名,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78,5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9%。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人,所持(代表)股份3,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额的0.0008%,其中中小投资者共1名,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已授予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联股东张敏、蔡军彪、牟健、翁伟文、周健回避表决。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378,586股,反对0股,弃权0股;

  网络表决情况:同意3,6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82,1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82,1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蒋政村、蒋贇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11日

本版导读

2019-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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