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2019-03-12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系统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 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激励计划》及其摘要、《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等公告,并于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10日通过公司内部系统公示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的时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

  2. 关于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资料。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 列入《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的任职资格。

  2. 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满足《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9年3月11日

本版导读

2019-03-12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