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03-12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3月11日下午2:3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澳洋集团双子楼A座18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沈学如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名,代表股份397,755,6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53%。公司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391,293,8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87%。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6,461,7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具体事项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向商业银行申请并购贷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7,742,84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8%;反对12,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102,2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01%;反对1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居建平及张红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列席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本版导读

2019-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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