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河南省内乡至
邓州高速公路土建工程№2合同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2019-03-12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基本情况

  因河南省内乡至邓州高速公路工程土建工程№2合同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南阳宛达昕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宛达昕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源集团”)提起诉讼(案号:〔2016〕豫民初14号);宛达昕公司对公司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增城支行”)提起诉讼(案号:〔2016〕豫民初43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公司胜诉。2018年5月2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宛达昕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上诉状。2018年5月7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博源集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上诉状。

  详见分别于2016年4月15日、2016年11月26日、2018年4月4日、2018年5月4日、2018年5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关于收到河南省内乡至邓州高速公路土建工程№2合同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判决书的公告》、《关于收到民事上诉状的公告》等。

  二、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2019年3月11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案号:〔2018〕最高法民终879号、〔2018〕最高法民终881号),裁定情况如下:

  (一)公司诉宛达昕公司、博源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案号:〔2018〕最高法民终879号)

  1.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豫民初14号民事判决;

  2.该案发回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宛达昕公司诉公司、建行增城支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案号:〔2018〕最高法民终881号)

  1.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豫民初43号民事判决;

  2.该案发回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民事裁定情况对公司2019年及以后年度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四、备查文件

  (一)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终879号)

  (二)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终881号)

  特此公告。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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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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