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2019-04-15 来源: 作者:

  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以及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幸福”、“公司”或“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信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作为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5华夏05、16华夏债、16华夏02、18华夏01、18华夏02和18华夏03)的受托管理人,严格按照以上债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以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相关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根据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幸福”)于2019年4月8日对外披露的《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新增借款的公告》,截至2019年3月31日,华夏幸福借款余额为人民币1,600.83亿元,较2018年末借款余额1,348.73亿元增加252.10亿元,2019年1-3月累计新增借款占2018年末未经审计净资产555.08亿元的45.42%。

  中信证券在获悉上述事项后,与华夏幸福进行了沟通,并根据相关规定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

  中信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以上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及《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4月12日

本版导读

2019-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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