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19-04-15 来源: 作者: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摘要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中相同的含义)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及风险,并认真阅读“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章节的全文。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股份锁定承诺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12,905.9292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4,302万股,不低于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25.00%。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如下: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冯就景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3)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4)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5)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6)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第一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发行上市之日其所持公司股份的10%,两年内累计转让不超过发行上市之日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2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在减持公司股票时,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公告减持意向。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李强、孟兆滨和李泳娟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3)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4)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5)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6)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股东冯宇华及罗永文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股东郭士尧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王雪茜、尹建红、张海燕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二、关于股价稳定的预案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利益,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时,公司将启动以下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措施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条件

  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公司应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预案的措施及顺序

  当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及相关主体将按下列顺序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稳定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冯就景及其关系密切之家庭成员冯宇华、罗永文以及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李强、孟兆滨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1)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2、控股股东增持股票

  当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冯就景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1)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被再次触发。

  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增持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1)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发行人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2)控股股东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发行人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0%。

  控股股东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当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在公司领取薪酬且届时在任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1)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被再次触发。

  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增持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一年度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20%;(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50%。

  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公司未来若有新聘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其从公司领取薪酬,均应当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公司将促使该等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及相关约束措施出具承诺书。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公司回购股票:(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3)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做出决议之次日起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1)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次日起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15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四)稳定股价预案的终止条件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不符合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及/或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五)关于相关当事人违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1、若公司违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公司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若控股股东冯就景违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控股股东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并将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返还公司。如未按期返还,发行人可以采取从之后发放现金股利中扣发,直至扣减金额累计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分得的现金股利总额。

  3、若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公司应当自相关当事人未能履行稳定股价承诺当月起,扣减其每月税后薪酬的20%,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获得税后薪酬和税后现金分红的50%。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意向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公司承诺:如公司招股意向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于5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监管机构认定之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公司招股意向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依法购回已转让的的原限售股份,并于5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程序,购回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监管机构认定之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购回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公司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证券服务机构关于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莞证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审计机构、验资机构正中珠江承诺: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律师国枫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评估机构中联评估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1、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提高资金运营效率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高端装备柔性电缆及节能家电环保配线组件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严格管理募集资金的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方案有效利用。此外,在保证建设质量的基础上,公司将通过加快推进募投项目的基础建设、合理安排达产前各环节等方式,争取使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收益。未来公司将根据需求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安排,进一步提高资金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

  2、坚持技术改造和产品技术升级

  公司将立足于阻燃热固性丁腈聚氯乙烯橡胶配方及工艺、阻燃耐热耐磨辐照交联氯化聚乙烯橡胶配方及工艺、高端装备柔性电缆结构设计及抗拉力技术等公司核心工艺和技术,继续加强电气设备及特种装备配套电缆等关键技术领域的研发投入力度,加速研发成果的市场化进程,改进和优化生产工艺流程,为强化公司的竞争优势提供重要技术支持与服务保障,不断提升公司研发及生产技术水平、优化产品结构。

  3、加强市场开拓力度,提升公司的市场份额

  经过多年自主研发,公司目前已掌握了一系列空调连接线组件、小家电配线组件及特种装备电缆的关键技术,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国外制造商在高端产品市场的技术垄断,也与国内大部分电线电缆制造商在产品种类和产品特性上实现了明显的差异化竞争,形成了公司核心竞争力之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可以大幅增加公司高端产品的生产能力,从而满足公司市场战略的需求、提升公司的市场份额。公司未来也将继续与客户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扩大并完善原有销售网络,不断开拓市场,提高公司竞争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4、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2017年9月20日,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和方案,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等。为明确本次发行后对新老股东的投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公司还制定了《分红回报规划》,对上市后三年公司的利润分配进行了具体安排,强化对投资者的权益保障,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制定上述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二)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冯就景就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六、相关责任主体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冯就景、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股东冯宇华、罗永文和郭士尧就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出具承诺,并提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一)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

  1、未履行股份锁定和股份减持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下转A18版)

本版导读

2019-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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