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应诉案件的进展公告

2019-04-26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有效、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收到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岳中院”)作出的(2018)湘06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8年5月,岳阳市鑫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泓公司”)因与岳阳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公司”)的协议纠纷,将我司列为被告,向岳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岳中院判令恒通公司以及我司承担经济赔偿。相关信息公司已于2018年5月30日进行了详细披露。详见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披露的《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5)。

  二、本次判决的情况

  岳中院认为:鑫泓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对其合理部分,岳中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四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 由恒通公司赔偿鑫泓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

  2、 由恒通公司支付鑫泓公司违约补偿款1230万元;

  3、 驳回鑫泓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4、 驳回恒通公司对鑫泓公司的反诉请求。

  以上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共计643050元,反诉费64410元,由鑫泓公司负担522799元,恒通公司负担1846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岳中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无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公司亦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该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无影响。

  2、该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其他当事人是否会就本案提起上诉尚不确定,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6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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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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