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9-04-26 来源: 作者:

  证券代码:002140 证券简称:东华科技 公告编号:2019-028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2019年4月24日、4月25日连续二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以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上述偏离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本公司关注并核实情况的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异常波动的情况,本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就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1、本公司前期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改、补充之处;

  2、本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本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行业政策、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调整,公司经营计划未发生重大变化;

  4、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股票异常波动期间,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6、本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本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本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1、经自查,本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

  2、本公司于2019年3月30日披露了《2018年年度报告》。鉴于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经营业绩预计不属于应披露情形,故未披露业绩预计。公司预约于2019年4月29日披露《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并在该定期报告中具体披露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的生产经营情况。

  3、本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披露了《关于签订山西美锦华盛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综合尾气制30万吨/年乙二醇联产LNG项目PC(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及PMC项目管理合同的公告》,该合同的顺利履行将对本公司2019、2020等年度的营业收入和经营业绩产生影响;并可能存在不可抗力等造成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4、本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140 证券简称:东华科技 公告编号:2019-027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春和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申请执行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年4月24日,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东华科技”)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高院”)于4月22日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18】浙执19号),鉴于春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和集团”)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浙江高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本公司或浙江高院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将重新启动执行程序。

  本公司与春和集团诉讼及本次申请执行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3年7月9日,本公司与MagIndustries Corp 和/或MagMinerals Potasses Congo SA(以下简称“业主”)签订《刚果(布)蒙哥1200kt/a钾肥项目工程建设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总承包合同》),本公司为该项目工程EPC总承包商。由于“业主”未能满足本公司所提出的项目最低资金要求,为推进项目建设,2014年11月18日,“业主”原实际控制人春和集团向本公司出具书面《担保函》,承诺为“业主”向本公司分别于2014年11月、12月、2015年2月(春节前)支付100万美元、1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及于2015年6月31日前支付余下的2050.36万美元和12795.85万人民币的付款义务提供担保。上述《担保函》出具后,春和集团代“业主”履行了2014年11月和12月各100万美元的付款义务,但之后承诺款项均未再支付。因此,本公司请求判决春和集团承担给付本公司美元3050.36万(折合人民币为18704.80752万元)及人民币12795.85万元的保证责任;同时请求判决春和集团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浙江高院于2018年7月27日对本公司诉春和集团一案进行判决,并出具《民事判决书》【(2018)浙民初10号】,具体判决如下:春和集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东华科技美元3050.36万元(折合人民币18704.80752万元)和人民币12795.85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616833元,由被告春和集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高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鉴于春和集团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浙江高院关于本公司与春和集团诉讼的《民事判决书》【(2018)浙民初10号】现已生效。本公司已于2018年9月28日向浙江高院提交申请执行材料。浙江高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执行。

  上述内容详见发布于2018年3月20日、2018年8月10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东华科技2018-017号《关于与春和集团有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2018-046号《关于与春和集团有限公司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二、执行情况

  本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向浙江高院提供春和集团执行财产线索。经浙江高院核实,上述财产线索均为轮候查封,且查封机关均超过三家。浙江高院通过多种途径对春和集团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登记及车辆等财产进行查控,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浙江高院发函春和集团所在地法院,要求对春和集团的财产线索及相关情况进行调查。经查,目前春和集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4月9日,浙江高院作出关于拟终结本次案件执行程序告知书。本公司对终结本次案件执行程序无异议。

  2019年4月22日,浙江高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该裁定,本公司有权要求春和集团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春和集团有可执行财产线索,本公司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春和集团负有继续向本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执行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春和集团目前的财务状况,本次诉讼结果的执行未获得相应债权清偿,未来执行前景不明,对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本公司将根据执行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1、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标的额超过100万元)

  (1)与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的仲裁:本公司为被申请人,即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就黔希煤化工项目货款支付事宜,申请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涉案金额109.54万元。本案已由合肥仲裁委员会受理,目前未组庭。

  (2)与靖江神驹容器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本公司为被告,即靖江神驹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就黔希煤化工项目货款事宜在靖江市人民法院起诉,涉案金额578.31万元。本案已由靖江市人民法院受理,目前已调解结案。

  (3)与中通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的仲裁:本公司为被申请人,即中通钢构就黔希煤化工项目和康乃尔煤制乙二醇项目货款支付事宜,申请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涉案金额701.51万元。本案已由合肥仲裁委员会受理,目前已调解结案。

  (4)与蒋德宣的诉讼:本公司为第三被告,即蒋德宣就黔希煤化工项目工程款支付事宜,向黔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案金额140万元。本案已由黔西县人民法院受理,因涉及其他刑事案件,本案已由黔西县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审理。

  以上诉讼、仲裁金额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的标准,故未进行公告。

  2、除上述诉讼、仲裁外,本公司尚有小额诉讼、仲裁案件共4项,其中:本公司作为原告的小额诉讼、仲裁案件共0项,涉案金额为0 万元;本公司作为被告的小额诉讼、仲裁案件4项,涉案金额合计为206.5万元。

  五、备查文件

  浙江省高院《执行裁定书》(【2018】浙执19号)。

  特此公告。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本版导读

2019-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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