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第一季度报告

2019-04-26 来源: 作者: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236 证券简称:大华股份 公告编号:2019-024

  2019

  第一季度报告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傅利泉、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魏美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徐巧芬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一)资产负债项目变动情况及原因说明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较上年期末减少100%,主要系于2019年起适用新金融工具准则,公司将原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列报的项目调整到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所致;

  2、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较上年期末增加100%,主要系于2019年起适用新金融工具准则,公司将原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列报的项目调整到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所致;

  3、长期应收款较上年期末增加33.25%,主要系本期分期收款项目验收确认增加所致;

  4、其他非流动资产较上年期末增加87.18%,主要系本期生产设备的预付款增加所致;

  5、短期借款较上年期末增加57.09%,主要系本期银行借款增加所致;

  6、交易性金融负债较上年期末增加100%,主要系于2019年起适用新金融工具准则,公司将原在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列报的项目调整到交易性金融负债科目所致;

  7、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较上年期末减少100%,主要系于2019年起适用新金融工具准则,公司将原在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列报的项目调整到交易性金融负债科目所致;

  8、预收款项较上年期末增加37.53%,主要系公司业务增长,预收款增加所致;

  9、应付职工薪酬较上年期末减少56.75%,主要系本期发放年终奖所致;

  10、应交税费较上年期末减少43.09%,主要系本期缴纳了期初未缴的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所致;

  11、应付利息较上年期末增加54.69%,主要系银行借款增加,相应利息支出增加所致;

  12、其他综合收益较上年期末增加108.34%,主要系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增加所致;

  (二)利润表项目变动情况及原因说明

  1、管理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48.86%,主要系公司业务增长及本期股权激励费用影响所致;

  2、研发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47.45%,主要系公司加大研发投入所致;

  3、资产减值损失较上年同期增加67.73%,主要系公司本期计提的坏账准备较上年同期增加所致;

  4、其他收益较上年同期增加50.18%,主要系增值税超税负返还较上年同期增加所致;

  5、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较上年同期增加1179.13%,主要系公司金融衍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所致;

  6、营业外收入较上年同期增加214.71%,主要系本期较上年同期收到的政府补助增加所致;

  7、营业外支出较上年同期减少58.50%,主要系本期固定资产处置损失较上年同期减少所致;

  8、所得税费用较上年同期减少57.75%,主要系与上年同期相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增加所致;

  (三)现金流量表项目变动情况及原因说明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减少34.38%,主要系公司规模扩大,经营付现增加所致;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增加45.38%,主要系上年同期收购业务所致;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增加254.44%,主要系本期银行借款增加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2017年1月24日,公司控股孙公司南北联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大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人民政府签订了《莎车县平安城市PPP投资合作协议》,该协议仅为PPP项目框架性协议,协议约定服务内容为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设计等内容,具体项目的实施尚需履行政府采购等相关的决策、审批程序。

  2017年7月21日,公司收到项目采购单位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确认全资子公司浙江大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方)、控股孙公司南北联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为“莎车县平安城市建设项目(PPP)”的中标单位。该项目中标金额为431,479万元(最终金额以签订合同为准),为10年项目合作期内含建设和运营的总金额。

  2017年8月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新疆莎车县投资设立PPP项目公司的议案》,公司根据莎车县城市建设项目(PPP)的投标要求,项目中标联合体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注册资本:33,556.72万元。其中,浙江大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出资23,489.704万元,出资比例为70%;南北联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出资10,067.016万元,出资比例为30%。2017年8月,该公司设立完成,工商核准名为新疆大华新智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4月18日,项目中标单位收到莎车县公安局要求停止实施“莎车县平安城市建设(PPP)项目”。项目建设期施工进度已实施近半,尚未产生后续设备更换、经营维护等费用。建设期实际投资额将与政府方做进一步核算确认。

  中标单位参与本项目的各项活动及建设符合PPP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但存在项目不再继续推进而导致公司未来可确认收入减少的风险。公司将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并根据项目后续进展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017年5月16日,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决定实施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2017年6月1日,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通过“财通证券资管大华股份3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完成股票购买,购买均价为16.83元/股,购买数量47,000,000股。

  2018年11月12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即将届满的提示性暨延期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根据持有人会议表决结果,将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延期一年,即存续期在原定终止日的基础上延长一年,至2020年5月15日止。

  3、2018年12月27日,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已离职激励对象以及1名去世人员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44,2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8.17元/股,并相应减少注册资本。上述回购注销事宜已于2019年3月4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已于2019年4月15日完成。

  ■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对2019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9年1-6月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

  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六、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董事长:傅利泉

  2019年04月26日

  

  证券代码:002236 证券简称:大华股份 公告编号:2019-025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已发行的社会公众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含),用于后期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5.37元/股(含),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2、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2)本次回购存在因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存在公司无法满足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进而导致回购方案难以实施的风险;

  (4)本次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可能存在因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存在回购专户有效期届满未能将回购股份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的风险。

  (5)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重大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回购细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现将具体回购方案公告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充分调动公司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结合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未来的盈利能力等方面考虑,公司拟使用自筹资金回购公司部分股份。

  本次回购股份的用途为用于后期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36个月内实施上述用途,回购股份应全部予以注销。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证券市场变化确定股份回购的实际实施进度,若公司未能实施上述用途中的一项或多项,未使用部分将依法予注销,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

  (二) 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回购细则》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公司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回购公司部分已发行的社会公众股份。

  (四)拟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公司确定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人民币25.37元/股(含)。实际回购股份价格由公司董事会在回购启动后视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若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方案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披露。

  (五)拟回购的资金总额和资金来源

  本次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4 亿元(含),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公司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

  (六)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

  1、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2、本次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在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5.37元/股(含)的条件下,按回购价格和回购金额上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约15,766,653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53%。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实际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准。

  (七)拟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实施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剩余资金不足购买100股股票视为达到回购的资金总额)或者回购的股份规模两者之一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亦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果公司董事会决议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董事会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回购有关决议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决议的有效期自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回购相关事宜办理完毕之日止,且不超过12个月。

  二、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1、按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4亿元(含),回购价格为人民币25.37元/股(含)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15,766,653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为0.53%,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

  2、按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2亿元(含),回购价格为人民币25.37元/股(含)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7,883,326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为0.26%,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

  三、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分析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2,635,060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261,876万元,流动资产2,127,885万元,2018年全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52,943万元,公司资产负债率51.03%。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上限40,000万元(含)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是1.52%、3.17%、1.88%。

  本次回购计划体现了管理层对公司长期内在价值的信心,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根据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情况,公司认为本次回购金额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变,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全体董事承诺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是否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否存在单独或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说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傅利泉先生于2018年12月26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以大宗交易方式卖出公司股票820万股,交易均价11.66元/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7%。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090)和《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副董事长、副总裁吴军先生于2018年12月26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以大宗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820万股,交易均价11.66元/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7%。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傅利泉先生于2019年1月29日至1月31日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以大宗交易方式卖出公司股票3090万股,交易均价12.20元/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3%。详见公司于2019年2月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2)。

  公司董事、常务副总裁朱江明先生于2019年1月29日至1月31日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以大宗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3090万股,交易均价12.20元/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3%。

  经公司自查,傅利泉先生减持公司股票系个人资金需求,吴军先生、朱江明先生增持系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其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方案的相关信息,不存在单独或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除上述情形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亦不存在单独或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无明确的减持计划。

  五、关于办理回购股份相关事宜的授权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将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公司管理层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办理其他相关事务;

  2、根据有关规定择机回购公司股份,包括回购股份的具体时间、价格、数量等,具体实施股份回购方案;

  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调整具体实施方案(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表决的事项除外),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4、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制作、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

  5、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及处置回购股份所必须的事项。

  6、本授权有效期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成之日止。

  六、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形。若发生公司注销所回购股份的情形,将依据《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对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公告通知所有债权人的义务,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七、《公司章程》中关于回购股份相关授权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版)》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于2018年12月1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并于2018年12月27日召开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情形,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8年12月修订)。

  八、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回购方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符合《公司法》、《意见》、《回购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本次回购股份是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公司回购股份将用于后期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公司董事会根据证券市场变化确定股份回购的实际实施进度。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充分调动公司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我们认为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3、公司本次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筹资金,且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认为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可行性。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

  十、回购方案的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2)本次回购存在因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存在公司无法满足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进而导致回购方案难以实施的风险;

  (4)本次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可能存在因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存在回购专户有效期届满未能将回购股份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的风险。

  (5)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重大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如出现上述情况导致回购计划无法实施,公司将及时披露相关进展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十一、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6日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回购股份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要求,作为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于公司回购股份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现就此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符合《公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本次回购股份是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公司回购股份将用于后期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公司董事会根据证券市场变化确定股份回购的实际实施进度。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充分调动公司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我们认为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3、公司本次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筹资金,且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认为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可行性。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

  独立董事:何超、王泽霞、黄斯颖

  2019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2236 证券简称:大华股份 公告编号:2019-023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19年4月19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于2019年4月25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与表决的董事8名,实际参与表决的董事8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与会董事就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

  《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详见《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本次回购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特此公告。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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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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