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第一季度报告

2019-04-26 来源: 作者: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514 证券简称:宝馨科技 公告编号:2019-028

  2019

  第一季度报告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

  公司负责人朱永福、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朱婷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苏丽霞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资产负债表变动情况说明

  ■

  2、利润表变动情况说明

  ■

  3、现金流量表变动情况说明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关于袁荣民先生业绩承诺诉讼事项

  根据本公司与袁荣民先生于2014年11月3日签订的《关于阿帕尼电能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增资事宜之交易协议》约定,袁荣民先生向本公司作出上海阿帕尼业绩承诺:2014年保持盈利;2015年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2016年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2017年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如上海阿帕尼上述四年累计净利润总额达不成上述承诺最低标准之净利润总额的,且非因本公司原因所致,则袁荣民应于2017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后的三十(30)日内,按本协议约定就阿帕尼实际利润与本协议承诺最低标准之利润总额之间的差额部分以等价现金方式补偿本公司。如在2014年至2017年期间内,上海阿帕尼任何年度净利润出现亏损,则袁荣民应于审计机构就阿帕尼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后之日起十五(15)日内对上海阿帕尼当年净利润亏损予以补足(补足金额为当年度净资产亏损金额以及补足过程中各方需承担的税费之和)。

  截止2016年12月31日上海阿帕尼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已连续三年出现了亏损,净资产为-1.28亿元。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披露了《关于要求袁荣民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之催告函暨〈协议解除通知书〉回复的公告》。本公司已经敦促其履行承诺,但袁荣民一直未予履行。本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袁荣民股权转让合同一案。2017年3月15日,本公司收到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案件受理通知书。为了避免该诉讼事项执行困难,公司于2018年5月4日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诉讼保全申请书》,申请对袁荣民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公司于2018年6月2日披露了《关于对袁荣民业绩承诺诉讼事项进行财产保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2)。2018年8月27日,公司收到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2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3439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450000元,合计638439元,由原告负担。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57)。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已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上诉案卷,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四、对2019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 适用 □ 不适用

  2019年1-6月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净利润为正,同比上升50%以上

  净利润为正,同比上升50%以上

  ■

  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六、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证券代码:002514 证券简称:宝馨科技 公告编号:2019-031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一季度报告的

  补充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补充更正的原因

  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并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的企业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披露了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公告编号:2019-028)详见《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基于上述原因,对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的部分内容进行补充更正。

  二、补充、更正后内容

  更正前:

  1、首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新收入准则、新租赁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更正后:

  1、首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新收入准则、新租赁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调整情况说明

  2018年10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将按照财政部“新金融工具准则”执行。新金融工具的实施对公司2018年度当期及前期金融工具的列报不会产生影响,不涉及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公司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对上年同期的比较数据不进行追溯重述,不会对公司年初的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及利润产生任何影响。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调整情况说明

  2018年10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将按照财政部“新金融工具准则”执行。新金融工具的实施对公司2018年度当期及前期金融工具的列报不会产生影响,不涉及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公司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对上年同期的比较数据不进行追溯重述,不会对公司年初的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及利润产生任何影响。

  除上述内容变动外,原公告其他内容不变,同时更正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没有影响。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5日

本版导读

2019-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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