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报告摘要

2019-04-26 来源: 作者:

  一、重要提示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异议声明

  ■

  声明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年报的董事会会议

  ■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 适用 √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是否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 是 √ 否

  公司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为:以1,014,306,324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

  2、报告期主要业务或产品简介

  本公司主营业务为煤炭开采销售,公司煤炭品种为老年褐煤,变质程度低,为优质动力褐煤,多用于发电、生产、取暖及民用。2018年以来,国家积极倡导推进先进产能的有序释放,各部委相继出台了煤炭保供应、促进优质产能释放、铁路运力挖潜等一系列政策措施,煤炭行业在积极淘汰落后煤炭产能的同时,着力推动产能减量置换,加快优质产能释放,优化煤炭生产结构,不断提高煤炭有效供给质量,国家总体调控政策由“总量性去产能”转变为“结构性去产能、系统性优产能”,对稳定煤炭供需形势,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2018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2.24亿元,同比减少20.79%;实现净利润-2.51亿元,同比减少利润151.89%。2018年末,公司总资产52.05亿元,比年初减少11.74%;所有者权益41.59亿元,比年初减少9.73%。2018年煤炭销售结构为地销煤销量占70.76%,市场煤销量占26.09%,电煤销量占3.15%。

  2018年,公司亏损的原因为:同比煤炭销售数量大幅下降,且同比煤炭平均销售价格小幅度下降,从而降低了公司煤炭销售收入,净利润减少。公司2018年煤炭销售数量为496.78万吨,与上年同期643.97万吨相比减少147.19万吨,下降幅度22.86%,公司2018年煤炭平均销售价格为337.85元/吨,与上年同期356.67元/吨相比下跌18.82元/吨,下跌幅度5.28%。因煤炭售价降低减少煤炭销售收入9,349.48万元,因煤炭销量下降减少煤炭销售收入52,498.09万元。公司2018年煤炭产量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较多,其中受古山矿关闭退出的影响,减少煤炭产量70万吨。

  3、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1)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单位:人民币元

  ■

  (2)分季度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

  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 是 √ 否

  4、股本及股东情况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3)以方框图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

  5、公司债券情况

  公司是否存在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未到期或到期未能全额兑付的公司债券

  否

  三、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1、报告期经营情况简介

  公司是否需要遵守特殊行业的披露要求

  是

  固体矿产资源业

  公司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从事固体矿产资源相关业务》的披露要求

  2018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2.24亿元,同比减少20.79%;实现净利润-2.51亿元,同比减少利润151.89%。2018年末,公司总资产52.05亿元,比年初减少11.74%;所有者权益41.59亿元,比年初减少9.73%。2018年煤炭销售结构为地销煤销量占68.51%,市场煤销量占25.30%,电煤销量占6.19%。

  公司2018年亏损的原因有三方面:一是煤炭销售数量同比大幅下降,且煤炭平均销售价格同比小幅度下降,从而降低了公司煤炭销售收入,净利润减少。公司2018年煤炭销售数量为496.78万吨,与上年同期643.97万吨相比减少147.19万吨,下降幅度22.86%,公司2018年煤炭平均销售价格为337.85元/吨,与上年同期356.67元/吨相比下跌18.82元/吨,下跌幅度5.28%。因煤炭售价降低减少煤炭销售收入9,349.48万元,因煤炭销量下降减少煤炭销售收入52,498.09万元。二是受去产能政策及资源枯竭的影响,公司古山矿关闭,处于人员安置分流阶段,以致公司内养职工人数增多。公司全年预进内养职工辞退福利7,341万元。三是公司西露天矿由露天开采方式转井工开采尚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复,目前仍处于停产阶段,相应支出部分矿井维护费用。

  2、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是否存在重大变化

  □ 是 √ 否

  3、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利润10%以上的产品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4、是否存在需要特别关注的经营季节性或周期性特征

  □ 是 √ 否

  5、报告期内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总额或者构成较前一报告期发生重大变化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2018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2.24亿元,同比减少20.79%;实现净利润-2.51亿元,同比减少151.89%。营业收入、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为:同比煤炭销售数量大幅下降,且同比煤炭平均销售价格小幅度下降,从而降低了公司煤炭销售收入,导致营业收入、净利润减少。二是受去产能政策及资源枯竭的影响,公司古山矿关闭,处于人员安置分流阶段,以致公司内养职工人数增多,公司全年预进辞退福利增加;三是公司西露天矿由露天开采方式转井工开采尚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复,目前仍处于停产阶段,相应支出部分矿井维护费用。

  6、面临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7、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1)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2018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通知》(财会(2018)15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根据该通知要求,公司对资产负债表中“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合并列示为“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合并列示为“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应收利息”和“应收股利”并入“其他应收款”列示;“应付利息”和“应付股利”并入“其他应付款”列示;“固定资产清理”并入“固定资产”列示;“工程物资”并入“在建工程”列示;“专项应付款”并入“长期应付款”列示。公司在利润表中新增“研发费用”项目,将原“管理费用”中的研发费用重分类至“研发费用”单独列示;在利润表中财务费用项下新增“其中: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项目。公司在利润表中新增“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将公司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子公司和业务除外)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债务重组中,因处置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出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在此项目列示。该会计政策的变更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任何影响。

  (2)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

  (3)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

  

  证券代码:000780 证券简称:平庄能源 公告编号:2019-016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预计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1.与平庄煤业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2016年4月16日,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庄能源”,或“本公司”或“公司”)与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庄煤业”)重新签订了《综合服务协议》、《设备租赁协议》、《物资采购协议》、《煤炭代销协议》,合同约定期限均为3年。上述四个协议,经2016年6月24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执行。

  2019年,预计本公司向平庄煤业采购材料、燃料和动力合计13,000万元(其中,电力6,000万元,热力3,000万元,供水1,000万元,材料、燃料采购3,000万元);向平庄煤业销售产品、商品合计38,500万元(其中材料销售35,000万元,煤炭销售3,500万元);接受平庄煤业委托煤炭代销,获取手续费不超过14,000万元;接受平庄煤业提供的劳务5,000万元;向平庄煤业提供劳务1,000万元。

  2018年,本公司向平庄煤业采购燃料和动力合计6,552.29万元(其中,电力4,030.88万元,热力1,602.39万元,供水431.76万元,燃料487.26万元),比预计10,000万元减少3,447.71万元,减幅34.48%,主要是由于公司煤炭产量较上年相比有较大幅度下降,吨煤生产成本构成中的电力、热力、工业用水单耗相应降低,致使日常关联交易总量有所下降;向平庄煤业销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合计31,819.02万元(其中材料销售29,780.14万元,比预计35,000万元减少5,219.86万元,减幅14.91%;煤炭销售1,669.28万元,比预计3,500万元减少1,830.72万元,减幅52.31%,主要是吨煤生产成本构成中的电力、热力、工业用水单耗相应降低,导致平庄煤业日常关联交易总量减少);接受平庄煤业委托煤炭代销,获取手续费13,991.85万元;接受平庄煤业提供的劳务3,127.85万元,比预计6,000万元减少2,872.15万元,减幅47.87%,主要是由于公司煤炭产量较上年相比有较大幅度下降,导致救护费、运输费等费用相应降低,致使日常关联交易总量有所下降。

  2. 与国家能源集团下属企业的煤炭销售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近日,本公司分别与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电电力朝阳热电有限公司、大连国电晨龙能源有限公司、国电滦河热电有限公司、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热电厂、国电双辽发电有限公司、国电东北电力有限公司沈西热电厂、国电内蒙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署了《2019年煤炭买卖合同》,总计煤炭销售合同量为960万吨,其中与平庄能源所属煤矿预计发生7,000万元煤炭销售额,其他为代平庄煤业销售。

  3. 与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结合实际,预计2019年,委托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招标方式采购设备、大宗材料等货物不超过1,800万元,接受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提供劳务不超过1,000万元,共计发生关联交易2,800万元。

  2018年委托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招标方式采购设备、大宗材料、劳务共计1,860.61万元,比预算2,500万元减少639.39万元,减幅25.58%。主要原因是2018年,公司强化物资采购集中管控,统一网上询比价,增加了自主物资采购比重,致使与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日常关联交易额下降。

  4. 与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为提高公司效益,实现人员分流,公司在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察哈素煤矿承包了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总价款为5,228.83万元。

  2018年,公司在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开展劳务承包工程,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4,661.45万元。

  5. 2019年4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审议,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徐晓惠先生、王继业先生、赵宏先生、杜忠贵先生进行了回避,由非关联董事沈玉志先生、陈守忠先生、张海升先生进行表决,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以上议案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

  6.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平庄煤业在股东大会上对此议案回避表决。

  (二)预计2019日常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单位:万元

  ■

  (三)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

  单位:万元

  ■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1.基本情况

  ■

  ■

  关联方2018年度财务数据(万元)如下:

  ■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1)平庄煤业持有本公司61.42%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为公司的关联法人。平庄煤业主营业务收入稳定,经营状况良好,有较强的业务经验和能力,具备长期履约能力。

  (2)国家能源集团下属企业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电电力朝阳热电有限公司、大连国电晨龙能源有限公司、国电滦河热电有限公司、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热电厂、国电双辽发电有限公司、国电东北电力有限公司沈西热电厂、国电内蒙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和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本公司关联关系为实质上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上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为国务院国资委直属大型国有企业。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全资或控股企业信誉良好,有足够支付能力购买公司产品和服务,主营业务收入稳定,经营状况良好,具备长期履约能力。

  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网站以及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网站等途径查询核实,以上关联方均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证监会相关法规要求。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一)与平庄煤业日常关联交易

  双方发生的煤炭代销、物资采购、设备租赁、综合服务的关联交易均根据本公司与平庄煤业签订的相关协议进行,双方发生的各项关联交易,均遵循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公平公允的定价原则进行,并以货币资金方式按市场或协议价格进行结算。

  (二)与国家能源集团下属企业的煤炭销售日常关联交易

  近日,本公司分别与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电电力朝阳热电有限公司、大连国电晨龙能源有限公司、国电滦河热电有限公司、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热电厂、国电双辽发电有限公司、国电东北电力有限公司沈西热电厂、国电内蒙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署了《2019年煤炭买卖合同》,对交易合同量及煤种、数量和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具体内容如下:

  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1.合同品种、数量:混(末)煤370万吨。

  2.合同价格:不含税价格为149.57元/吨,增值税为25.43元/吨,含税价格为175元/吨。

  3.到站、收货人:收货人: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4.交(提)货方式:交货点为卖方各发运站,方式为铁路运输车板交货;皮带运输选煤厂交货;汽运自提。

  5.质量和数量检验验收标准及方法:买卖双方共同检斤、联合采制化、月加权平均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大于等于3100千卡/千克,若低于3100千卡/千克,卖方给予补偿处理(低于2800千卡/千克时,买方拒绝结算),买方承担运损;含硫≤1%,如超此标准,双方及时沟通,协商解决。

  6.货款、运杂费结算方式及结算期限:结算人为签合同盖章的买方(不准委托结算),结算方式为银行汇款或承兑汇票,每月月末前结清上月货款。铁路运费、专用线铁路运费及杂费由买方承担。矿内铁路调车费执行12元/吨,运杂费以铁路票据为准。

  7.违约责任:买卖双方严格执行合同,由于任何一方原因而影响供煤合同执行,由责任方负责(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8.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请赤峰仲裁委员会仲裁。

  9.合同有效期及份数: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本合同一式六份,买卖双方各三份。

  国电电力朝阳热电有限公司

  1.合同煤种、数量及供货时间

  1.1合同品种:褐煤。1.2合同数量:150万吨。

  1.3供货时间: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煤炭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2.1交货时间:根据月度交货时间组织。

  2.2交货方式:卖方组织以铁路运输方式运至买方指定到站交货。托运人:卖方;到站:东三家。收货人:买方。

  3.数量确认和质量检验:

  3.1数量确认:煤炭交货数量以买方检斤结果为结算依据,卖方检斤结果为复核依据。

  3.2煤炭质量:煤炭质量以买方检验结果为结算依据,卖方装车检验结果为复核依据。

  3.3买方应在接到煤炭后5日内将检斤及检质结果反馈给卖方;卖方应在装车后5日内将检斤检质结果反馈给买方。

  3.4如有质量争议,双方可采取共同采制样、共同化验等方式协商解决,必要时可采取以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化验结果作为质量结算的依据,所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5买方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采、制、化和计量工作,卖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

  4.煤炭价格

  4.1月度结算价格=基本热值合同价+质量调整价。结算热值以3200千卡/千克为基础热值。

  4.1.1基本热值合同价

  月度基本热值合同价(不含税价格+增值税)=上月执行价格*{1+[(上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前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前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上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前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前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50%}(计算结果保留到个位数,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2018年12月3200千卡/千克出矿不含税价为208.62元/吨,增值税33.38元/吨,含税价为242元/吨。

  4.1.2质量调整价=发热量调整价+硫分调整价(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四舍五入)。

  4.2发热量调整价:实际热值与合同热值差异在±200千卡/千克范围内,按照实际热值结算;差异超过±200千卡/千克范围,按照超出合同热值部分×每大卡结算基准价格×120%进行奖罚。

  4.3硫分调整价:按照合同标准,硫分(St,d)每增加0.1%扣减2元/吨,不足0.1%按比例计算。

  4.4价格确认:双方以补充协议或《价格确认函》的形式确认每月各品种价格。为便于操作,甲、乙双方同意将《价格确认函》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价格确认函》经双方盖章确认后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并作为相应各品种的结算依据。

  5.结算方式及期限

  5.1甲乙双方对煤炭质量、数量与价款核对无误后开票结算,发运次月结清煤款。

  5.2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至百分位。以质计价时,热量以kcal/kg计价,保留至个位数。

  5.3由买方根据实际验收结果为准核算煤炭价格及货款,出具结算单据进行结算;卖方根据结算单开具煤款增值税发票;运费按卖方提供铁路运费发票和专用线发票结算。

  6.保密条款:买卖双方对合同均有保密义务,没有对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合同泄露给任何不相关的其他方。

  7.履约权利与责任

  7.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对此甲乙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原则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及制作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有效组成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不视为成立。

  7.2一旦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式双方签字确认,视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8.不可抗力

  8.1如在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封锁、骚乱、政府行为以及火灾、水灾、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甲乙双方毋须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负责。

  8.2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不能履行合同一方需提供事故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

  8.3不可抗力解除后,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9.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有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提请买卖任一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10.合同有效期: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11.其他:本合同正本一式柒份,甲方四份,乙方三份;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传真件同样有效)。

  大连国电晨龙能源有限公司

  1.合同煤种、数量及供货时间

  1.1合同品种:褐煤。1.2合同数量:50万吨。

  1.3供货时间: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煤炭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2.1交货时间:根据月度交货时间组织。

  2.2交货地点:锦州港、葫芦岛港、盘锦港。

  2.3交货方式:平仓交货。

  2.4卖方承担煤炭在装船港平仓前的一切费用(含港建费)。

  3.数量确认和质量检验:

  3.1数量确认:煤炭交货数量以装运港口港航货物交接清单为准作为结算数量依据,以卸货港甲、乙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计量为校核。若校核偏差在3%。或以内,以装运港口载明数量为准;若校核偏差超过3%。以上部分,则双方各承担一半;若卸载港未按甲、乙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计量则以装运港口港航货物交接清单为准。

  3.2煤炭质量:由甲、乙双方认可的装运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构按国家标准进行装船取样检验并出具装船检验报告,并以此化验结果作为双方结算依据,以甲、乙双方认可的卸货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构化验结果作为校核。若校核结果与装港质检结果的低位发热量偏差小于或等于72kcal/kg,则以装港质检结果为计价依据;若校核结果与装港质检结果的低位发热量偏差大于72kcal/kg,则按照双方认可的装港和卸货港质检结果算数平均值结算;若卸载港未按甲、乙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化验则以装运港口化验结果为准。

  3.3甲、乙双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但不能影响和干预第三方检验机构单位采、制、化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独立进行。

  3.4如有异议,双方可采取共同釆制样、共同化验等方式协商解决。

  4.煤炭价格

  4.1结算价格=离岸基准价+质量调整价

  4.2离岸基准价锦州港、葫芦岛港、盘锦港参照锦州港平仓挂牌价执行。

  4.3质量调整价=发热量调整价+硫分调整价(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四舍五入)。

  4.3.1发热量调整价:实际热值与合同热值差异在±200千卡/千克范围内,按照实际热值结算;差异超过±200千卡/千克范围,按照超出合同热值部分×每大卡合同价格×120%进行奖罚。

  4.3.2硫分调整价:按照合同标准,硫分(St,ar)每增加0.1%扣减2元/吨,不足0.1%按比例计算。

  5.结算方式及期限

  5.1甲乙双方以每一船为一批次进行结算。

  5.2甲乙双方对煤炭质量、数量与价款核对无误后开票结算,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结算票据(增值税发票、装货港港航货物交接清单与质量认证书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结清煤款。

  5.3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至百分位。以质计价时,热量以kcal/kg计价,保留至个位数。

  6.保密条款:买卖双方对合同均有保密义务,没有对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合同泄露给任何不相关的其他方。

  7.履约权利与责任

  7.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对此甲乙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原则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及制作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有效组成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不视为成立。

  7.2一旦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式双方签字确认,视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8.不可抗力

  8.1如在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封锁、骚乱、政府行为以及火灾、水灾、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甲乙双方毋须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负责。

  8.2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不能履行合同一方需提供事故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

  8.3不可抗力解除后,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9.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有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提请买卖任一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10.合同有效期: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11.其他: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传真件同样有效)。

  国电滦河热电有限公司

  1.合同煤种、数量及供货时间

  1.1合同品种:褐煤。1.2合同数量:50万吨。

  1.3供货时间: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煤炭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2.1交货时间:根据月度交货时间组织。

  2.2交货方式:卖方组织以铁路运输方式运至买方指定到站交货。托运人:卖方;到站:张百湾。收货人:买方。

  3.数量确认和质量检验:

  3.1数量确认:煤炭交货数量以买方检斤结果为结算依据,卖方检斤结果为复核依据。

  3.2煤炭质量:煤炭质量以买方检验结果为结算依据,卖方装车检验结果为复核依据。

  3.3买方应在接到煤炭后5日内将检斤及检质结果反馈给卖方;卖方应在装车后5日内将检斤检质结果反馈给买方。

  3.4如有质量争议,双方可采取共同采制样、共同化验等方式协商解决,必要时可采取以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化验结果作为质量结算的依据,所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5买方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采、制、化和计量工作,卖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

  4.煤炭价格

  4.1月度结算价格=基本热值合同价+质量调整价。结算热值以3200千卡/千克为基础热值。

  4.1.1基本热值合同价

  月度基本热值合同价(不含税价格+增值税)=上月执行价格*{1+[(上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前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前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上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前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前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50%}(计算结果保留到个位数,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2018年12月3200千卡/千克出矿不含税价为208.62元/吨,增值税33.38元/吨,含税价为242元/吨。

  4.1.2质量调整价=发热量调整价+硫分调整价(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四舍五入)。

  4.2发热量调整价:实际热值与合同热值差异在±200千卡/千克范围内,按照实际热值结算;差异超过±200千卡/千克范围,按照超出合同热值部分×每大卡结算基准价格×120%进行奖罚。

  4.3硫分调整价:按照合同标准,硫分(St,d)每增加0.1%扣减2元/吨,不足0.1%按比例计算。

  4.4价格确认:双方以补充协议或《价格确认函》的形式确认每月各品种价格。为便于操作,甲、乙双方同意将《价格确认函》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价格确认函》经双方盖章确认后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并作为相应各品种的结算依据。

  5.结算方式及期限

  5.1甲乙双方对煤炭质量、数量与价款核对无误后开票结算,发运次月结清煤款。

  5.2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至百分位。以质计价时,热量以kcal/kg计价,保留至个位数。

  5.3由买方根据实际验收结果为准核算煤炭价格及货款,出具结算单据进行结算;卖方根据结算单开具煤款增值税发票;运费按卖方提供铁路运费发票和专用线发票结算。

  6.保密条款:买卖双方对合同均有保密义务,没有对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合同泄露给任何不相关的其他方。

  7.履约权利与责任

  7.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对此甲乙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原则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及制作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有效组成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不视为成立。

  7.2一旦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式双方签字确认,视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8.不可抗力

  8.1如在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封锁、骚乱、政府行为以及火灾、水灾、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甲乙双方毋须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负责。

  8.2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不能履行合同一方需提供事故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

  8.3不可抗力解除后,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9.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有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提请买卖任一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10.合同有效期: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11.其他:合同正本一式六份,甲方三份,乙方三份;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传真件同样有效)。

  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

  1.合同煤种、数量及供货时间

  1.1合同品种:褐煤。1.2合同数量:50万吨。

  1.3供货时间: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煤炭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2.1交货时间:根据月度交货时间组织。

  2.2交货方式:卖方组织以铁路运输方式运至买方指定到站交货。托运人:卖方;到站:张百湾。收货人:买方。

  3.数量确认和质量检验:

  3.1数量确认:煤炭交货数量以买方检斤结果为结算依据,卖方检斤结果为复核依据。

  3.2煤炭质量:煤炭质量以买方检验结果为结算依据,卖方装车检验结果为复核依据。

  3.3买方应在接到煤炭后5日内将检斤及检质结果反馈给卖方;卖方应在装车后5日内将检斤检质结果反馈给买方。

  3.4如有质量争议,双方可采取共同采制样、共同化验等方式协商解决,必要时可采取以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化验结果作为质量结算的依据,所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5买方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采、制、化和计量工作,卖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

  4.煤炭价格

  4.1月度结算价格=基本热值合同价+质量调整价。结算热值以3200千卡/千克为基础热值。

  4.1.1基本热值合同价

  月度基本热值合同价(不含税价格+增值税)=上月执行价格*{1+[(上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前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前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上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前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前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50%}(计算结果保留到个位数,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2018年12月3200千卡/千克出矿不含税价为208.62元/吨,增值税33.38元/吨,含税价为242元/吨。

  4.1.2质量调整价=发热量调整价+硫分调整价(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四舍五入)。

  4.2发热量调整价:实际热值与合同热值差异在±200千卡/千克范围内,按照实际热值结算;差异超过±200千卡/千克范围,按照超出合同热值部分×每大卡结算基准价格×120%进行奖罚。

  4.3硫分调整价:按照合同标准,硫分(St,d)每增加0.1%扣减2元/吨,不足0.1%按比例计算。

  4.4价格确认:双方以补充协议或《价格确认函》的形式确认每月各品种价格。为便于操作,甲、乙双方同意将《价格确认函》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价格确认函》经双方盖章确认后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并作为相应各品种的结算依据。

  5.结算方式及期限

  5.1甲乙双方对煤炭质量、数量与价款核对无误后开票结算,发运次月结清煤款。

  5.2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至百分位。以质计价时,热量以kcal/kg计价,保留至个位数。

  5.3由买方根据实际验收结果为准核算煤炭价格及货款,出具结算单据进行结算;卖方根据结算单开具煤款增值税发票;运费按卖方提供铁路运费发票和专用线发票结算。

  6.保密条款:买卖双方对合同均有保密义务,没有对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合同泄露给任何不相关的其他方。

  7.履约权利与责任

  7.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对此甲乙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原则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及制作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有效组成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不视为成立。

  7.2一旦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式双方签字确认,视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8.不可抗力

  8.1如在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封锁、骚乱、政府行为以及火灾、水灾、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甲乙双方毋须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负责。

  8.2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不能履行合同一方需提供事故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

  8.3不可抗力解除后,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9.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有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提请买卖任一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10.合同有效期: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11.其他: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甲方三份,乙方三份;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传真件同样有效)。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热电厂

  1.合同煤种、数量及供货时间

  1.1合同品种:褐煤。1.2合同数量:50万吨。

  1.3供货时间: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煤炭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2.1交货时间:根据月度交货时间组织,具体以船期确定交货日期。

  2.2交货地点:锦州港、葫芦岛港、盘锦港。2.3交货方式:平仓交货。

  2.4卖方承担煤炭在装船港平仓前的一切费用(含港建费)。

  3.数量确认和质量检验:

  3.1数量确认:煤炭交货数量以装运港口港航货物交接清单为准作为结算数量依据,以卸货港甲、乙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计量为校核。若校核偏差在3%。或以内,以装运港口载明数量为准;若校核偏差超过3%。以上部分,则双方各承担一半;若卸载港未按甲、乙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计量则以装运港口港航货物交接清单为准。

  3.2煤炭质量:由甲、乙双方认可的装运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构按国家标准进行装船取样检验并出具装船检验报告,并以此化验结果作为双方结算依据,以甲、乙双方认可的卸货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构化验结果作为校核。若校核结果与装港质检结果的低位发热量偏差小于或等于72kcal/kg,则以装港质检结果为计价依据;若校核结果与装港质检结果的低位发热量偏差大于72kcal/kg,则按照双方认可的装港和卸货港质检结果算数平均值结算;若卸载港未按甲、乙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化验则以装运港口化验结果为准。

  3.3甲、乙双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但不能影响和干预第三方检验机构单位采、制、化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独立进行。

  3.4如有异议,双方可采取共同釆制样、共同化验等方式协商解决。

  4.煤炭价格

  4.1结算价格=离岸基准价+质量调整价

  4.2离岸基准价锦州港、葫芦岛港、盘锦港参照锦州港平仓挂牌价执行。

  4.3质量调整价=发热量调整价+硫分调整价(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四舍五入)。

  4.3.1发热量调整价:实际热值与合同热值差异在±200千卡/千克范围内,按照实际热值结算;差异超过±200千卡/千克范围,按照超出合同热值部分×每大卡合同价格×120%进行奖罚。

  4.3.2硫分调整价:按照合同标准,硫分(St,ar)每增加0.1%扣减2元/吨,不足0.1%按比例计算。

  5.结算方式及期限

  5.1甲乙双方以每一船为一批次进行结算。

  5.2甲乙双方对煤炭质量、数量与价款核对无误后开票结算,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结算票据(增值税发票、装货港港航货物交接清单与质量认证书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结清煤款。

  5.3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至百分位。以质计价时,热量以kcal/kg计价,保留至个位数。

  6.保密条款:买卖双方对合同均有保密义务,没有对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合同泄露给任何不相关的其他方。

  7.履约权利与责任

  7.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对此甲乙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原则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及制作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有效组成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不视为成立。

  7.2一旦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式双方签字确认,视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8.不可抗力

  8.1如在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封锁、骚乱、政府行为以及火灾、水灾、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甲乙双方毋须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负责。

  8.2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不能履行合同一方需提供事故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

  8.3不可抗力解除后,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9.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有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提请买卖任一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10.合同有效期: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11.其他: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传真件同样有效)。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热电厂

  1.合同煤种、数量及供货时间

  1.1合同品种:混、末煤。1.2合同数量:20万吨。

  1.3供货时间: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煤炭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2.1交货时间:根据月度交货时间组织。

  2.2交货方式:卖方组织以铁路运输方式运至买方指定到站交货。托运人:卖方;到站:金桥。收货人:买方。

  3.数量确认和质量检验:

  3.1数量确认:煤炭交货数量以买方检斤结果为结算依据,卖方检斤结果为复核依据。

  3.2煤炭质量:煤炭质量:煤炭质量以买方检验结果为结算依据,卖方装车检验结果为复核依据。买卖双方以结算周期加权平均质量进行比对,双方检验结果偏差±120kcal/kg以内,则按合同确定的买方化验结果为准;如偏差超出±120kcal/kg,取双方检验结果平均值为最终结算依据。

  3.3买方应在接到煤炭后5日内将检斤及检质结果反馈给卖方;卖方应在装车后5日内将检斤检质结果反馈给买方。

  3.4如有质量争议,双方可采取共同采制样、共同化验等方式协商解决,必要时可采取以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化验结果作为质量结算的依据,所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5买方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采、制、化和计量工作,卖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

  4.煤炭价格

  4.1月度结算价格=基本热值合同价+质量调整价。结算热值以3200千卡/千克为基础热值。

  4.1.1基本热值合同价

  月度基本热值合同价(不含税价格+增值税)=上月执行价格*{1+[(上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前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前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上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前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前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50%}(计算结果保留到个位数,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2018年12月3200千卡/千克出矿不含税价为208.62元/吨,增值税33.38元/吨,含税价为242元/吨。

  4.1.2质量调整价=发热量调整价+硫分调整价(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四舍五入)。

  4.2发热量调整价:实际热值与合同热值差异在±200千卡/千克范围内,按照实际热值结算;差异超过±200千卡/千克范围,按照超出合同热值部分×每大卡结算基准价格×120%进行奖罚。

  4.3硫分调整价:按照合同标准,硫分(St,d)每增加0.1%扣减2元/吨,不足0.1%按比例计算。

  4.4价格确认:双方以补充协议或《价格确认函》的形式确认每月各品种价格。为便于操作,甲、乙双方同意将《价格确认函》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价格确认函》经双方盖章确认后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并作为相应各品种的结算依据。

  5.结算方式及期限

  5.1甲乙双方对煤炭质量、数量与价款核对无误后开票结算,发运次月结清煤款。

  5.2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至百分位。以质计价时,热量以kcal/kg计价,保留至个位数。

  5.3由买方根据实际验收结果为准核算煤炭价格及货款,出具结算单据进行结算;卖方根据结算单开具煤款增值税发票。

  5.4铁路运杂费及专用铁路运费由买方承担,运费按卖方提供铁路运费发票和专用线发票结算。

  6.保密条款:买卖双方对合同均有保密义务,没有对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合同泄露给任何不相关的其他方。

  7.履约权利与责任

  7.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对此甲乙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原则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及制作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有效组成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不视为成立。

  7.2一旦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式双方签字确认,视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8.不可抗力

  8.1如在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封锁、骚乱、政府行为以及火灾、水灾、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甲乙双方毋须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负责。

  8.2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不能履行合同一方需提供事故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

  8.3不可抗力解除后,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9.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有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提请买卖任一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10.合同有效期: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11.其他: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甲方三份,乙方三份;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传真件同样有效)。

  国电东北电力有限公司沈西热电厂

  1.合同煤种、数量及供货时间

  1.1合同品种:混、末煤。1.2合同数量:15万吨。

  1.3供货时间: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煤炭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2.1交货时间:根据月度交货时间组织。

  2.2交货方式:卖方组织以铁路运输方式运至买方指定到站交货。托运人:卖方;到站:沙岭。收货人:买方。

  3.数量确认和质量检验:

  3.1数量确认:煤炭交货数量以买方检斤结果为结算依据,卖方检斤结果为复核依据。

  3.2煤炭质量:煤炭质量:煤炭质量以买方检验结果为结算依据,卖方装车检验结果为复核依据。买卖双方以结算周期加权平均质量进行比对,双方检验结果偏差±120kcal/kg以内,则按合同确定的买方化验结果为准;如偏差超出±120kcal/kg,取双方检验结果平均值为最终结算依据。

  3.3买方应在接到煤炭后5日内将检斤及检质结果反馈给卖方;卖方应在装车后5日内将检斤检质结果反馈给买方。

  3.4如有质量争议,双方可采取共同采制样、共同化验等方式协商解决,必要时可采取以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化验结果作为质量结算的依据,所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5买方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采、制、化和计量工作,卖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

  4.煤炭价格

  4.1月度结算价格=基本热值合同价+质量调整价。结算热值以3200千卡/千克为基础热值。

  4.1.1基本热值合同价

  月度基本热值合同价(不含税价格+增值税)=上月执行价格*{1+[(上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前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前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上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前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前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50%}(计算结果保留到个位数,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2018年12月3200千卡/千克出矿不含税价为208.62元/吨,增值税33.38元/吨,含税价为242元/吨。

  4.1.2质量调整价=发热量调整价+硫分调整价(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四舍五入)。

  4.2发热量调整价:实际热值与合同热值差异在±200千卡/千克范围内,按照实际热值结算;差异超过±200千卡/千克范围,按照超出合同热值部分×每大卡结算基准价格×120%进行奖罚。

  4.3硫分调整价:按照合同标准,硫分(St,d)每增加0.1%扣减2元/吨,不足0.1%按比例计算。

  4.4价格确认:双方以补充协议或《价格确认函》的形式确认每月各品种价格。为便于操作,甲、乙双方同意将《价格确认函》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价格确认函》经双方盖章确认后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并作为相应各品种的结算依据。

  5.结算方式及期限

  5.1甲乙双方对煤炭质量、数量与价款核对无误后开票结算,发运次月结清煤款。

  5.2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至百分位。以质计价时,热量以kcal/kg计价,保留至个位数。

  5.3由买方根据实际验收结果为准核算煤炭价格及货款,出具结算单据进行结算;卖方根据结算单开具煤款增值税发票。

  5.4铁路运杂费及专用铁路运费由买方承担,运费按卖方提供铁路运费发票和专用线发票结算。

  6.保密条款:买卖双方对合同均有保密义务,没有对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合同泄露给任何不相关的其他方。

  7.履约权利与责任

  7.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对此甲乙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原则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及制作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有效组成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不视为成立。

  7.2一旦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式双方签字确认,视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8.不可抗力

  8.1如在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封锁、骚乱、政府行为以及火灾、水灾、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甲乙双方毋须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负责。

  8.2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不能履行合同一方需提供事故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

  8.3不可抗力解除后,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9.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有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提请买卖任一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10.合同有效期: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11.其他: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甲方三份,乙方三份;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传真件同样有效)。

  国电双辽发电有限公司

  1.合同煤种、数量及供货时间

  1.1合同品种:混、末煤。1.2合同数量:15万吨。

  1.3供货时间: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煤炭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2.1交货时间:根据月度交货时间组织。

  2.2交货方式:卖方组织以铁路运输方式运至买方指定到站交货。托运人:卖方;到站:沙岭。收货人:买方。

  3.数量确认和质量检验:

  3.1数量确认:煤炭交货数量以买方检斤结果为结算依据,卖方检斤结果为复核依据。

  3.2煤炭质量:煤炭质量:煤炭质量以买方检验结果为结算依据,卖方装车检验结果为复核依据。买卖双方以结算周期加权平均质量进行比对,双方检验结果偏差±120kcal/kg以内,则按合同确定的买方化验结果为准;如偏差超出±120kcal/kg,取双方检验结果平均值为最终结算依据。

  3.3买方应在接到煤炭后5日内将检斤及检质结果反馈给卖方;卖方应在装车后5日内将检斤检质结果反馈给买方。

  3.4如有质量争议,双方可采取共同采制样、共同化验等方式协商解决,必要时可采取以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化验结果作为质量结算的依据,所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5买方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采、制、化和计量工作,卖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

  4.煤炭价格

  4.1月度结算价格=基本热值合同价+质量调整价。结算热值以3200千卡/千克为基础热值。

  4.1.1基本热值合同价

  月度基本热值合同价(不含税价格+增值税)=上月执行价格*{1+[(上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前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前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上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前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前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50%}(计算结果保留到个位数,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2018年12月3200千卡/千克出矿不含税价为208.62元/吨,增值税33.38元/吨,含税价为242元/吨。

  4.1.2质量调整价=发热量调整价+硫分调整价(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四舍五入)。

  (下转B51版)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780 证券简称:平庄能源 公告编号:2019-0013

  2018

  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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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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