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2019第一季度报告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A 公告编号:2019-23
2019
第一季度报告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
公司负责人段先念、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冯文红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叶肖虹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一)货币资金比年初增加80.51%,主要系为后续投资预留资金所致;
(二)其他非流动资产比年初增加35.74%,主要系对参股公司委托贷款增加所致;
(三)短期借款比年初增加100.49%,长期借款比年初增加31.82%,系业务规模扩大导致的正常融资需求;
(四)预收账款较年初增加31.89%,系销售回款增加且增加金额大于结转收入金额所致;
(五)其他综合收益较年初增加189.38%,主要系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四、对2019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七、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报告期内,机构投资者密集参与公司调研,重点关注公司经营、考核及激励机制变化、公司文旅业务发展规划、2018年分红政策等事项。一季度共接待投资者4批次,机构数量27家,34人次;通过深交所互动易平台与投资者交流问题31个;接听投资者热线电话两百余次。
八、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公司报告
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十、报告期内公司新增土地储备情况
单位:万平方米
■
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A 公告编号:2019-24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侨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拟
与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框架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根据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经营计划,公司控股子公司华侨城(亚洲)控股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华侨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侨城融资租赁”或“甲方”)拟与控股股东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侨城集团”或“乙方”)签署《融资租赁及保理框架协议》,在协议约定的有效期间内累计可向华侨城集团提供的融资额度为人民币10亿元,有效期一年。
(二)公司持有华侨城(亚洲)控股有限公司70.94%股权,华侨城(亚洲)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华侨城融资租赁100%股权。因此,华侨城融资租赁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鉴于华侨城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其为公司关联法人。本次华侨城融资租赁拟与公司控股股东华侨城集团签署融资租赁及保理框架协议事宜构成关联交易。
(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于2019年4月24日召开,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华侨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拟与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业务框架协议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段先念、姚军、王晓雯已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借壳,不需经相关部门批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需经华侨城融资租赁的股东华侨城(亚洲)控股有限公司的独立股东批准后实施。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华侨城集团于1987年12月7日成立
(二)注册资本:120.00亿元人民币
(三)法定代表人:段先念
(四)经营范围:纺织品、轻工业品等商品的出口和办理经特区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区内自用一类商品、机械设备、轻工业品等商品的进口(按经贸部[92] 外经贸管体审证字第A19024号文经营),开展补偿贸易,向旅游及相关文化产业(包括演艺、娱乐及其服务等)、工业、房地产、商贸、包装、装潢、印刷行业投资。本公司出口商品转内销和进口商品的内销业务。旅游、仓库出租、文化艺术、捐赠汽车 保税仓,会议展览服务(涉及许可证管理的项目,须取得相关的许可证后方可经营);汽车(含小轿车)销售。
(五)注册地及办公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集团办公大楼
(六)税务登记证号码:91440300190346175T
(七)实际控制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八)历史沿革及主要财务状况:作为隶属于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管理的大型中央企业,自1987年至今,华侨城集团坚持市场导向,已成为一个跨区域、跨行业经营的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培育了旅游及相关文化产业经营、房地产及酒店开发经营、电子等多项国内领先的主营业务。近年来公司经营规模、经营业绩得到稳健成长。截至2018年12月31日,华侨城集团总资产4,440.04亿元人民币,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607.86亿元人民币;2018年度实现收入1,103.49亿元人民币,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84.40亿元人民币。
(九)华侨城集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物:设备类资产、应收账款等
(二)交易方式:融资租赁及保理业务
(三)融资额度:10亿元人民币整
(四)有效期限:自华侨城融资租赁的股东华侨城(亚洲)控股有限公司的独立股东批准本协议项下交易之日起计一年。
(五)华侨城融资租赁根据实际经营需要,与华侨城集团签署融资租赁相关合同,最终实际融资金额将不超过本次授予的融资额度。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融资租赁利率及保理费率不低于甲乙双方签订的相关《融资租赁合同》或《保理合同》条款,尤其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亦不低于甲乙双方签订相关《融资租赁合同》或《保理合同》时甲方的资金成本,并在融资期内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年利率的改变作出相应的调整。
董事会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价格公允,相关审批流程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其他相关利益安排和导致未来关联人对公司可能形成潜在损害的安排或可能等情况。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金额:华侨城融资租赁在协议约定的有效期间内累计可向华侨城集团提供的融资额度为人民币10亿元。
(二)有效期:自华侨城融资租赁的股东华侨城(亚洲)控股有限公司的独立股东批准之日起一年。
(三)框架协议约定的融资额度及有效期间内,华侨城集团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求,一次或分次向华侨城融资租赁申请使用该融资额度。融资额度只能用于华侨城集团因生产经营需要与华侨城融资租赁开展的融资租赁及保理业务,不得用于法律法规禁止的用途。
六、关联交易目的和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将提升控股子公司的经营收入和利润, 且能打通境内外资金流通渠道,能帮助控股子公司大幅缓解境外还款压力。同时,有助于充分发挥集团与公司的战略协同优势,快速扩大金融板块规模、增强金融板块实力,推进公司“旅游+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模式的布局与完善,提升上市公司整体竞争力,保护广大股东的利益。此项业务只在华侨城集团系统内开展,业务风险可控。
七、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本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华侨城集团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总金额为1,167,835.09元人民币。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此项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也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有任何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项交易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或被控制。因此,我们一致认可该项关联交易,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表决时应注意回避。
(二)独立意见:
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平、合理,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况,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获取优质资源,发挥合作双方优势,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被关联方控制,不构成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九、备查文件
(一)《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华侨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拟与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业务框架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三)《独立董事关于华侨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拟与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业务框架协议的独立意见》。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A 公告编号:2019-22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19年4月12日(星期五)以书面、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19年4月24日(星期三)18:00在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大楼七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董事应到8人,实到7人,王久玲董事因公务未能出席会议,授权许刚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并表决。会议由段先念董事长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一、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
《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摘要详见《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公告编号:2019-23)。
二、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华侨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拟与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业务框架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华侨城(亚洲)控股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华侨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签署《融资租赁及保理框架协议》。该事项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董事段先念、姚军、王晓雯已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具体情况详见《关于华侨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拟与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4)。
三、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部增设深东事业部、深西事业部的议案》。同意公司增设深东事业部、深西事业部。
特此公告。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