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04-26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4月25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4月24日至2019年4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4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4月24日15:00至2019年4月2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江苏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水路6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召开(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陆挺先生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7人,代表股份72,280,44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1.193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71,733,04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881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5人,代表股份547,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12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5人,代表股份547,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12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5人,代表股份547,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120%。

  2、公司董事、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1 《关于〈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1,733,0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427%;反对53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463%;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1%。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53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385%;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615%。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议案2 《关于〈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1,733,0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427%;反对53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463%;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1%。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53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385%;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615%。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议案3 《关于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1,733,0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427%;反对53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463%;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1%。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53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385%;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615%。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议案4 《关于〈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1,733,0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427%;反对53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463%;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1%。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53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385%;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615%。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议案5 《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1,733,0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427%;反对53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463%;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1%。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53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385%;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615%。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议案6 《关于〈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1,733,0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427%;反对53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463%;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1%。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53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385%;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615%。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议案7 《关于提议续聘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1,738,6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504%;反对53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385%;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1%。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30%;反对53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155%;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615%。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议案8 《关于授权董事会批准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1,733,0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427%;反对53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463%;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1%。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53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385%;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615%。

  该议案获得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2/3 以上 审议通过。

  议案9《关于2019年度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开展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1,733,0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427%;反对53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463%;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1%。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53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385%;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615%。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议案10《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1,733,0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427%;反对53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463%;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1%。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53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385%;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615%。

  该议案获得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2/3 以上 审议通过。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钱锡麟先生、吴建新先生、陆健先生分别向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年度述职,各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于2019年4月4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熊川律师和王振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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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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