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

2019-04-26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收到深圳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227号,公司高度重视,进行了严格认真的自查摸底,现对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问题一、请详细说明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的原因和具体影响,以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回复:

  1、被扣原因

  2017年3月22日上午8时,由中国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贵州航天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为监理单位、我司钢结构专业分包的贵阳市经开区航天园“科工十院研发试验厂房和综合试验场“项目工地,在室外钢结构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起重机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花溪区安监局即成立了由区安监局局长任组长,区安监局、区监察局、区总工会等单位成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2017年7月12日出具调查报告,调查结果认为事故的直接原因是:1、汽车起重机在无信号指挥人员指挥,信号不明的情况下违规吊运钢梁;2、有相应资质及专业操作能力的起重机司机未按要求在起重机支腿下垫设枕木及垫板,致使起重机吊装时右支腿受重压下陷入地,吊运物失衡坠落,砸中受害人;3、吊运期间工人向国东(事故中的死者)违规进入吊装物下方。间接原因:1、分包单位(鸿路钢构)安全意识不强,管理有缺失。2、总包单位(中国航天建设集团)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不强,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不力;3、监理单位(贵州航天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对总包单位及分包单位的项目组织机构人员的证照情况审查不严,对工程安全的监督不到位。建议对肇事汽车起重机司机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对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及经济处罚。

  根据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政府关于《花溪区人民政府关于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22”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2019年1月贵州省住建厅作出“暂停我公司参加贵州省内工程投标活动一个月,记不良记录4月”的处罚。经整改,暂停处罚已经于2019年2月13日解除。

  2019年1月30日,鉴于发生上述事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我公司作出了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一个月的处罚(2019年1月30日一一2019年2月28日)。现该处罚措施已执行完毕,安全生产许可证已经按期取回。

  2、具体影响

  以上处罚仅对公司新的工程投标活动产生影响,由于在处罚期间公司没有计划投标的工程项目,所以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影响很小。公司一季度累计新签销售合同额人民币约34.65亿元(据统计较去年同期增长约30.5%),销售仍然保持比较旺盛的势头。

  3、应对措施

  为了尽量减少此事件对公司未来经营产生的负面影响以及提高公司的安全生产水平,公司在第一时间成立了专题小组,对生产安全问题进行了全面的整改,得到了安徽省住建厅有关专家的肯定,及时取回了证照。

  问题二、请说明你公司认为上述事项不属于“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的依据及合理性,是否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的规定。

  公司回复: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我公司是以钢结构制造为主的企业,建筑施工业务在我司营收中占比较小(2018年占公司营收的16.81%)。本次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仅对我公司在暂扣期间参与建筑工程业务投标有限制,对钢结构生产制造业务及原有施工项目的后续施工不构成影响。

  2、我司既往在贵州地区业务量本来就较小(2017-2018二年时间内公司从贵州省招投标平台承接的工程项目为零),在作出“暂停公司在贵州省的投标活动”处罚决定时,公司也无在贵州省的工程投标计划,同时根据公司对相关条例规定的理解以及对整改情况的自我判断,公司处罚届满后不会出现后续处罚,该事项的影响应能于期满后及时消除,据此公司认为贵州省住建厅的处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影响很小。

  3、在安徽省住建厅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一个月的处罚”决定时,经公司核查在此期间公司暂无计划投标的工程项目,根据工程的招投标程序的时间特点(一般公告期不少于1个月),又值春节期间,所以处罚期间“新增的适合公司招标的工程项目”几乎为零,同时根据公司对相关条例规定的理解以及对整改情况的自我判断,公司处罚届满后不会出现后续处罚,该事项的影响应能于期满后及时消除。所以此事项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影响很小。

  根据以上几点,加之本公司80%以上营收来自于钢结构加工业务,故此事件对本公司未产生任何实质不利影响,对公司新的工程投标活动影响很小。所以公司认为此事件不属于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故未在事件发生时立即进行披露,拟于定期报告中再进行专项说明。

  问题三、你公司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公司回复:

  该事项发生后,公司高度重视并及时整改,要求公司证券部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一旦出现与原判断不误的情形及时预警,根据新的判断决定是否对外信披。目前证照已经按期取回,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公司董事会针对信披问题开展检查及自纠,加强学习国家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规则及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完善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本版导读

2019-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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