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保兴安盈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04-26 来源: 作者: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9年4月2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544号文准予注册并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也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不会遭受任何损失。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其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因投资的债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或交易对手违约产生的信用风险;投资本基金特有的其他风险等等。

  本基金同时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将运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3年后,发起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一、绪言

  《华泰保兴安盈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华泰保兴安盈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泰保兴安盈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华泰保兴安盈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泰保兴安盈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指《华泰保兴安盈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泰保兴安盈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不含基金管理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及基金管理人员工)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23、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24、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9、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3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3个月后对应日的前一日(含该日);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3个月后对应日的前一日(含该日),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或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40、开放期:指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开放期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一至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41、对应日:指某一日期之后满一定期限的对应日期,如2018年6月1日后满3个月的对应日为2018年9月1日

  42、开放日:指在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51、元:指人民币元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8号4306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306室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杨平

  成立时间:2016年7月2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30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捌仟万元整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王珊珊

  电话:(021)80299000

  传真:(021)60963577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如下:

  ■

  (二)主要成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杨平先生,董事长,硕士。历任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国际金融部项目经理、外汇交易部部门经理兼首席交易员,蒙特利尔银行北京分行资金部和市场部高级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资管理部投资总监,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任职期间曾兼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公司董事);2013年起任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5年起,任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CEO。2016年7月起任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17年4月起任华泰宝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赵明浩先生,董事,硕士。历任哈尔滨市经委办公室副主任、哈尔滨国际经济开发集团公司总经济师、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香港新世纪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1996年参与筹建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并先后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兼首席执行官。现任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首席运营官,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副会长。

  王冠龙先生,董事,硕士。历任黑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经济信息处分析员、哈尔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职员;1996年7月起,历任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业务经理、副总经理、投资管理中心副总经理;2005年1月起,历任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兼首席运营官(任职期间曾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华泰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2016年7月起任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陆建忠先生,独立董事,学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九三学社社员。历任上海市日用五金工业公司财务科科员,上海海事大学会计学教师、副教授,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德安会计师事务所市场拓展总监,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注册会计师,2014年8月至2016年9月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2016年10月至今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

  欧阳军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历任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职员、交通银行总行职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职员、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事务主任、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2006年1月至今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

  夏立军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2006年7月至2011年3月,历任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教授、博士生导师;2011年3月至今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会计系主任。

  2、监事

  吕通云女士,股东监事,硕士。历任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中国区人力资源主管,美国建立尔电子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美国冠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亚太区人力资源经理,金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华北区人力资源及质量管理经理,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组织发展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原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人力资源总监,华泰保险集团人力资源总监兼人力资源部总经理。现任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人才官、首席风险官、欺诈风险管理负责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人力资源专委会副主任委员。

  戚烈旭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历任东北财经大学职员,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用评级分析师、风险合规部总经理助理、风险合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证券投资中心风险管理部负责人,2016年8月起加入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杨平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王冠龙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章劲先生,副总经理,学士。历任上海银行人力资源部科员、资金营运中心交易员、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证券投资副总监、证券投资总监。2016年8月起任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官。

  寻卫国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历任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业务运作中心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交易监督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处长,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16年8月起任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运营官。

  王现成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行长办公室主任科员、资金部本币交易室主任科员、资金部上海交易中心主任科员、金融市场部副处长、处长,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董事总经理。2016年11月起加入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尤小刚先生,督察长,硕士。历任中国南车集团戚墅堰机车车辆厂职员,江苏南通开发区管委会招商局干部,中国证监会稽查总队副调研员。2015年9月加入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参与筹备基金管理公司,2016年7月起任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周咏梅女士,上海财经大学国际金融学硕士。历任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组合管理部投资助理、投资经理。在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职期间,曾管理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2016年8月加入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专户投资一部投资经理。

  赵旭照先生,北京大学硕士。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2016年12月加入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章劲(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官、基金经理)

  委员:王冠龙(总经理)

  赵健(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尚烁徽(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下转B6版)

本版导读

2019-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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