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展公告

2019-05-21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德市环三实业有限公司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或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一、行政处罚的基本情况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德市环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三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收到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宁)食药监食罚〔2018〕7号,详见2019年1月26日披露的公告《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19临-04)。

  环三公司不服市场管理局做出的行政处罚,于2019年1月29日向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复核认为原处罚决定对法律条款适用有误的情况,由环三公司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市场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重新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2019年5月20日,环三公司收到市场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宁)食药监食罚〔2018〕7-1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撤销(宁)食药监食罚〔2018〕7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环三公司在购进葡萄酒时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广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处罚。

  同时环三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葡萄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注》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力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二、本次处罚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督促全资子公司环三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上述行政处罚事项不会对公司的当期利润和正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三、其他说明

  本次环三公司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或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20日

本版导读

2019-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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