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9-05-21 来源: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3元

  ● 相关日期

  ■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9年4月29日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8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由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数与应分配股数存在差异,需进行差异化分红特殊除权除息处理,具体差异化分红方案如下:

  按公司实施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应分配股数321,496,000股为基数《应分配总股数(321,496,000)=登记日总股数(322,570,000)-将回购注销的股数(1,074,000)》,向参与分配的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元人民币(含税),共计现金分红金额为96,448,800元。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每股现金红利=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每股分红金额÷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321,496,000×0.30÷322,570,000=0.2990元/股。

  即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990)+0]÷(1+0)

  三、 相关日期

  ■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1)控股股东张许科先生红利款由公司直接发放。

  (2)关于公司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现金红利发放方式: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除时向激励对象支付;若根据本计划不能解除,则由公司收回。

  3. 扣税说明

  1、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0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0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其股息红利所得额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

  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30元。

  2、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对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27元。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3元。

  3、股东缴税事项最终以国家相关税收政策为准。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379-63282386

  联系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政和路15号

  特此公告。

  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21日

本版导读

2019-05-21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