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方舟制药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2019-05-21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方舟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舟制药”)近日收到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陕0111民初5643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原告陕西佰傲再生医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傲公司”)因合同纠纷,将被告陕西新方舟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一,以下简称“新方舟置业”)、王宇(被告二)、宁夏华宝枸杞产业有限公司(被告三,以下简称“华宝枸杞”)、陕西方舟制药有限公司(被告四)及陕西禾博天然产物有限公司(被告五,以下简称“陕西禾博”)诉至法院,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4月16日刊登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方舟制药涉诉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6)。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就上述诉讼,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9年5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方舟置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佰傲公司清偿所欠借款本金人民币385万元,并向原告佰傲公司支付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4月27日期间的利息人民币6,272,839.72元。并以本金人民币38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计算,向原告佰傲公司支付自2018年4月28日至该借款本金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

  (二)被告新方舟置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佰傲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7万元,支付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

  (三)被告王宇、华宝枸杞、方舟制药、陕西禾博对上述第一条、第二条欠款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6,744元,原告佰傲公司已预交,原告负担22,800元,由被告新方舟置业、王宇、华宝枸杞、方舟制药、陕西禾博负担73,944元,被告新方舟置业、王宇、华宝枸杞、方舟制药、陕西禾博于上述期限内连同上述应付之款一并支付给原告佰傲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的影响

  方舟制药对一审法院判决表示不服,并将在法定时间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或依法改判。由于本次诉讼尚未终审判决,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陕0111民初5643号】

  特此公告。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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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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