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2019-05-21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收到公司董事、总经理毛绍融先生和董事、副总经理赵大为先生的《关于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持股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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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拟减持股东:董事、总经理毛绍融先生,董事、副总经理赵大为先生。

  2、拟减持数量和股份来源:合计减持不超过378,158股公司股份,即不超过现有公司股份总数的0.0392%(若计划减持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减资等股本变动事项, 则拟减持股份数量、比例进行相应调整),每人拟减持股份数不超过其各自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具体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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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拟减持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在此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则不减持。

  4、减持方式: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

  5、拟减持价格区间:视减持时的市场价格而定

  6、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三、与股份相关的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董事、总经理毛绍融先生和董事、副总经理赵大为先生在招股说明书中均做出承诺:“自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除上述锁定期外,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截至本公告日,董事、总经理毛绍融先生和董事、副总经理赵大为先生均严格履行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毛绍融先生和赵大为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毛绍融先生和赵大为先生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 9号)规定的不得减持的以下情形:

  (一)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毛绍融先生和赵大为先生承诺:作为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17年5月)有关规定及时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4、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 9号)、《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

  5、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6、本次减持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本次减持计划可能由于毛绍融先生和赵大为先生自身资金安排的变化而仅部分实施或放弃实施。

  在上述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督促毛绍融先生和赵大为先生严格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 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毛绍融先生以及赵大为先生签署的《关于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20日

本版导读

2019-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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