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合消费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05-21 来源: 作者:

  (上接B9版)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机制、完善的岗位责任制、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严格的授权控制、有效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等。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合法合规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审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10.3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联系电话:010-68857221

  联系人:马强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6日)于2012年1月21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负债、机构、业务和人员,依法承担和履行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坚持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行定位,发挥邮政网络优势,强化内部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产品管理处、风险管理处、运营管理处等处室。现有员工22人,全部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基金从业资格,90%员工具有三年以上基金从业经历,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年7月23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16家托管银行。2012年7月19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获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础的经营理念,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管理制度、健全的内控体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81只。至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本外币)、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托管规模达40396.05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控制处室,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要求其限期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名称: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广纪路738号1幢32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A楼

  法定代表人:郝艳芬

  电话:021-60168270

  传真:021-65015087

  联系人:商林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060-3299

  网址:www.haoamc.com

  (2)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https:// trade.haoamc.com/etrading/

  (3)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微信交易平台

  微信公众号:嘉合基金

  2、其他销售机构

  (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95511

  联系人:赵杨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2)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26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客服电话:95319

  联系人:展海军

  网址:www.jsbchina.cn

  (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联系人:秦雨晴

  网址:www.zts.com.cn

  (4)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95523

  联系人:陈飙

  网址:www.swhysc.com

  (5)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客服电话:4008-000-562

  联系人:王怀春

  网址:www.hysec.com

  (6)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95547

  联系人:高文静

  网址:www.hfzq.com.cn

  (7)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55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55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95564

  联系人:彭莲

  网址:www.lxsec.com

  (8)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客服电话:400-109-9918

  联系人:杨莉娟

  网址:www.cfsc.com.cn

  (9)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电话:95511

  联系人:周一涵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10)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5、7、8、17、18、19、38-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联系人:马梦洁

  公司网址:www.gf.com.cn

  (11)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A 座

  法定代表人:蔡咏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联系人:米硕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1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联系人:尹旭航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13)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联系人:罗艺琳

  公司网址: www.zszq.com

  (1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联系人:黄婵君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15)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29 号金隅大厦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29 号金隅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客服电话:95385

  联系人:叶密林

  网址:www.grzq.com

  (16)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客服电话:400-8323-000

  联系人:王雯

  网址:www.csco.com.cn

  (17)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客服电话:95351

  联系人:江恩前

  网址:www.xcsc.com

  (18)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 楼

  法定代表人:曹宏

  客服电话:400-6666-888

  联系人:金夏

  网址:www.cgws.com

  (1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服电话:4008-888-888

  联系人:辛国政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0)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陈宏

  客服电话:95357

  联系人:付佳

  网址:www.xzsec.com

  (21)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德胜尚城E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德胜尚城E座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客服电话:400-620-0620

  联系人:李淑敏

  公司网址:www.sczq.com.cn

  (22)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客服电话:400-620-8888

  联系人:许慧琳

  网址:www.bocichina.com

  (23)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9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27层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客服电话:400-620-6868

  联系人:丁倩云

  公司网址:www.lczq.com

  (24)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1号楼昆泰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服电话:95510

  联系人:杨超

  网址:fund.sinosig.com

  (25)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楼7层71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6号

  法定代表人:林柏均

  客服电话:010-64068617

  联系人:刘亚慧

  网址:www.fundsure.cn

  (26)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客服电话:400-166-1188

  联系人:文雯

  网址:www.jrj.com.cn

  (27)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服电话:021-52822063

  联系人:兰敏

  网址:www.91fund.com.cn

  (28)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联系人:邱佳捷

  网址:www.noah-fund.com

  (2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联系人:杨蕾

  网址:www.1234567.com.cn

  (30)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 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联系人:詹慧萌

  网址:www.erichfund.com

  (31)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平安金融大厦15F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联系人:程晨

  网址:www.lufunds.com

  (3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联系人:高源

  网址:www.ehowbuy.com

  (33)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新金桥路27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桂水发

  客服电话:400-820-1515

  联系人:范泽杰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34)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联系人:吴鸿飞

  网址:www.jiyufund.com.cn

  (35)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1-28层28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9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客服电话:400-111-0889

  联系人:许艳

  网址:www.gomefund.com

  (36)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服电话:400-684-0500

  联系人:叶健

  网址:www.ifastps.com.cn

  (37)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6-433-389

  联系人:高皓辉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38)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服电话:400-6767-523

  联系人:戴珉微

  网址:www.zzwealth.cn

  (39)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客服电话:95177

  联系人:王锋

  网址:www.snjijin.com

  (40)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四惠盛世龙源国食苑 10 号楼

  法定代表人:于龙

  客服电话:4006-802-123

  联系人:吴鹏

  网址:www.zhixin-inv.com

  (41)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号14层1402

  办公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 号14 层

  法定代表人:程刚

  客服电话:400-810-5919

  联系人:汪莹

  网址:www.fengfd.com

  (42)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客服电话:4008-909-998

  联系人:沈晨

  网址:www.jnlc.com

  (4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服电话:4008-773-772

  联系人:费超超

  网址:www.5ifund.com

  (44)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楼01、02、03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 5层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冷飞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联系人:孙琦

  公司网址:www.wacaijijin.com

  (45)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A座1505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客服电话:400-819-9868

  联系人:王丽敏

  网址: www.tdyhfund.com

  (46)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10-134号富中国际广场1栋20层1.2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10-134号富中国际广场1栋20层1.2号

  法定代表人:王荻

  客户服务电话:0851-88235678

  联系人:肖鑫

  公司网址:www.urainf.com

  (47)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SOHO嘉盛中心30层30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SOHO嘉盛中心30层3001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联系人:侯艳红

  公司网址:www.chtwm.com

  (48)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什库大街 31 号院九思文创园 5 号楼 5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什库大街 31 号院九思文创园 5 号楼 501 室

  法定代表人:任淑桢

  客服电话:400 8189 598

  联系人:李慧慧

  网址:www.hongtaiwealth.com

  (49)北京恒宇天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区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88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延庆区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883 室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服电话:400-188-8848

  联系人:李晨

  网址:www.1314fund.com

  (50)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服电话:400-159-9288

  联系人:侯芳芳

  网址: danjuanapp.com

  (51)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服电话:400-673-7010

  联系人:李海燕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52)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座1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座12层

  法定代表人:李振

  客服电话:400-829-1218

  联系人:彭雪琳

  网址: www.ht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广纪路738号1幢32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A楼

  法定代表人:郝艳芬

  电话:021-60168300

  传真:021-65015080

  联系人:蔡文婷

  网址:www.haoamc.com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二期25楼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毕马威大楼八层

  合伙人:邹俊

  电话:021-22123075

  传真:021- 62881889

  联系人:张楠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楠、叶凯韵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2019年4月2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572号文注册。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七、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具体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调整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八、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19】年【5】月【24】日至【2019】年【6】月【17】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的实际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缩短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九、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认购安排

  1、发起资金认购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其中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2、认购时间安排

  认购具体开放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

  3、认购原则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如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4、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情请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6、认购的限额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微信交易平台或其他销售机构认购,首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首笔最低认购金额为5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含认购费)。

  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没有上限限制。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申请认购基金份额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十一、认购费用

  本基金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适用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

  本基金认购费用由认购者承担,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二、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 = 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1.20%,假设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0%)= 98,814.23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 = 1,185.77元

  认购份额=(98,814.23+50)/1.00 = 98, 864. 23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50元,可得到98, 864. 23份基金份额。

  十三、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方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则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如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的,则本基金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前述影响因素消除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微信交易平台或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份额的首次最低限额为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份额的首次最低限额为5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金额不低于10元(含申购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0.0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0.01份(含0.0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管理人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单一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最高比例为不超过50%(不包括50%)。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1)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注:1个月按30日计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等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1.50%,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0%)=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160=48,485.31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1.5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48,485.31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10万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365天,对应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13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2130=121,300.00元

  赎回费用=121,3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1,300.00-0.00=121,3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365天,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13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21,300.0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7、8项外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单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果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刊登公告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于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或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十八、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届时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在消费升级过程中具有核心竞争力、持续成长性且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股票,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消费升级相关行业上市公司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一)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分析方法进行大类资产配置,结合国内外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国家相关政策以及市场面因素,在投资比例限制范围内优化大类资产配置。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居民消费升级相关行业界定、消费行业配置、公司基本面和估值分析等步骤,选择具有竞争优势、成长性较好且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

  1、消费升级相关行业界定

  随着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提高以及消费观念的改变,人民消费意愿逐渐增强,由此带来消费结构升级并带动相关消费产业快速发展。受益于消费升级带来的产业集中度提升、产品品质提高以及长期可持续增长的细分大消费行业都是本基金的投资范畴。此外还有与消费行业密切相关的行业,即为生产消费品提供服务或产品的行业。

  本基金所定义的消费升级相关行业,包括基于申万一级行业分类标准中的传统消费行业,还有随着时代的发展、新的业态的出现而产生的,能够给人们带来更加美好生活(更低的成本、更高的效率、更好的体验)的消费升级行业。

  具体而言,本基金认定的消费升级相关行业包括但不限于:

  (1)申万一级行业分类标准中的休闲服务、食品饮料、农林牧渔、商业贸易、轻工制造、纺织服装、家用电器、汽车、医药生物、传媒等行业。

  (2)装修建材、创新金融服务、新零售业态、房地产售后服务、信息相关消费及为高品质消费品提供先进装备的设备制造行业等子行业。

  (3)除上述两条所述行业之外,其他当前非主营业务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隶属于以上行业,且未来这些产品或服务有可能成为主要利润来源的公司股票或者由于消费需求带动相关行业发展的个股,本基金也可以把其行业内的公司股票纳入到消费升级相关行业股票的范畴中。

  同时,本基金将对消费需求变化和行业发展趋势进行跟踪研究,未来随着政策或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导致本基金对消费升级相关行业的界定范围发生变动,本基金可调整对上述行业界定的标准,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进行公告。如未来申万宏源证券研究所对行业分类标准进行调整,则本基金亦将酌情进行相应调整。如申万宏源证券研究所不再发布行业分类标准,本基金将根据对消费升级相关行业的界定,选择符合相应主题范畴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

  2、行业配置策略

  根据发达国家经验,随着收入水平提高,居民消费结构会发生变化,随着我国居民可支配收入逐渐提高,部分消费板块的增速会快于整个消费行业,比如娱乐、医疗保健等,长期来看增长较快特征的行业更容易孕育有竞争优势的公司。本基金将紧密跟踪消费变化趋势,从行业生命周期、行业规模及增长速度、行业竞争格局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寻找处于成长期、空间大且竞争格局好的细分行业,重点关注国家政策支持、人口老龄化、生活方式变化受益行业中的优质企业,不断优化行业配置。

  3、个股投资策略

  采用自下而上的分析策略,方法上选取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由于消费行业中不同的子行业业态、商业模式等略有不同,因此不同子行业的投资策略略有调整,总体目标为精选行业空间大,公司成长性好,具有竞争优势的消费个股构建投资组合,重点关注受益于消费升级的可持续发展个股。

  (1)定性分析:通过对公司市场地位、商业模式、治理结构、管理层经营、核心产品竞争力以及其他优势劣势等各方面的分析研究,选择基本面稳健且具有成长空间的上市公司。

  公司市场地位:重点分析公司市占率及是否存在行业壁垒。

  商业模式:从企业产品定位、目标市场、经营方式、渠道拓展等方面寻找商业模式适合企业快速拓展市场、高效率发展的公司。

  治理结构:重点考察公司是否有明确合理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公司管理团队品质以及管理者是否具有进取精神等。

  竞争优势:从产品、品牌、渠道、管理团队、议价能力等方面寻找行业中的优势公司,重点考察公司是否有明显的技术优势形成强有力的护城河,可以考察的指标有产品市场份额、产品毛利率等。

  (2)定量分析: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选取合适的财务指标,对公司盈利能力、成长能力、运营能力以及估值水平进行分析,选择财务健康、成长性好、估值合理偏低的个股。具体的财务指标为:

  成长能力:近三年及未来一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和归母净利润增长率等;

  盈利指标:近三年的毛利率、净利率及净资产收益率(ROE)等;

  运营能力:近三年的总资产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等;

  估值水平:绝对估值与相对估值结合,将公司估值水平与行业估值水平以及市场整体估值水平进行比较,选择具有动态估值优势的公司。具体指标有:市盈率(P/E)、市净率(P/B)、市盈增长比率(PEG)等。

  (三)债券等其他固定收益类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将以宏观形势及利率分析为基础,依据国家经济发展规划,量化核心基准参照指标和辅助参考指标,结合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的实施情况、以及国际金融市场基准利率水平变化情况,进行定量评价。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主要为获取稳定性的固定收益,因此主要投资于国债、评级较高的地方政府债券以及安全性较高的公司债和企业债等品种。

  本基金通过动态调整债券的投资比例,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股票市场的投资风险,获得相对稳定的投资收益。结合市场利率趋势及信用环境变化情况等,综合判断各类券种的风险收益水平,构造债券的投资组合。

  (四)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算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五)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进行股指期货的投资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本基金投资于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通过对股票市场和股指期货市场短期和中长期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多头套期保值指当基金需要买入现货时,为避免市场冲击,提前建立股指期货多头头寸,然后逐步买入现货并解除股指期货多头,当完成现货建仓后将股指期货平仓;空头套期保值指当基金需要卖出现货时,先建立股指期货空头头寸,然后逐步卖出现货并解除股指期货空头,当现货全部清仓后将股指期货平仓。本基金在股指期货套期保值过程中,将定期测算投资组合与股指期货的相关性、投资组合beta的稳定性,精细化确定投资方案比例。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5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消费升级相关行业上市公司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主体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级别评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6)、(17)项以外,因证券市场及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收益率*6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40%

  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该指数是由中证800指数中属于可选消费或主要消费行业的成份股组合内选取50只股票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可以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消费主题股票的整体状况。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不同发行主体和期限,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

  综合考虑基金资产配置与市场指数代表性等因素,本基金选用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和中债综合指数加权作为本基金的投资业绩评价基准。

  如果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市场上出现更加适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股指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下转B11版)

本版导读

2019-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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