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9-06-12 来源: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元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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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9年4月19日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8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方案,以2018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762,391,992股,扣除2019年5月10日已注销的回购专户的股份数1,174,200股后,参与本次权益分派的股份基数为761,217,792股。因此,本次权益分派以2019年5月10日公司总股本761,217,792股为基数,扣除因未解锁不参与权益分派的激励股份2,279,400股,参与权益分配的总股数为758,938,392股。以净利润实施现金分红每10股派1.00元,合计派发现金股利75,893,839.20元。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现金红利(总股本为基数计算)=(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758,938,392×0.1)÷761,217,792≈0.0997 (元/股)

  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变动比例为0。

  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997)+0]÷(1+0)=前收盘价格-0.0997

  三、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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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华立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由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如股东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本次利润分配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1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 0.09 元。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 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和其他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其按照税法规定自行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 0.1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871-68324311

  特此公告。

  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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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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