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2019-06-12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圣莱达”)于近日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8份《民事判决书》,案号分别为(2018)浙02民初1001号、(2018)浙02民初1002号、(2018)浙02民初1033号、(2018)浙02民初1045号、(2018)浙02民初1054号、(2018)浙02民初1140号、(2018)浙02民初1141号、(2018)浙02民初1897号,法院对李玉梅等4位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以及张超平等4位原告诉公司、覃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

  关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详细内容及进展见《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具体披露的日期和公告名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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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2018)浙02民初1033号、(2018)浙02民初1140号、(2018)浙02民初1141号、(2018)浙02民初1897号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李玉梅等4位原告

  被告: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圣莱达公司向原告赔偿投资损失合计2182792.13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圣莱达公司负担。

  主要的事实与理由:原告基于对被告圣莱达披露信息的信赖,购买了被告圣莱达的股票,但被告圣莱达的虚假陈述行为导致原告投资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2、(2018)浙02民初1001号、(2018)浙02民初1002号、(2018)浙02民初1045号、(2018)浙02民初1054号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张超平等4位原告

  被告: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覃辉

  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圣莱达公司赔偿损失合计1470834.24元;二、覃辉对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圣莱达公司、覃辉负担。

  主要的事实与理由:原告基于对圣莱达公司披露信息的信赖,购买了圣莱达公司的股票,但圣莱达公司披露的信息存在违法违规,于2018年5月11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圣莱达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原告的投资遭受损失。

  三、判决情况

  1、(2018)浙02民初1033号、(2018)浙02民初1140号、(2018)浙02民初1141号、(2018)浙02民初1897号案件的判决情况

  法院认为,原告投资圣莱达股票的损失与圣莱达虚假陈述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其要求被告圣莱达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2、(2018)浙02民初1001号、(2018)浙02民初1002号、(2018)浙02民初1045号、(2018)浙02民初1054号案件的判决情况

  法院认为,原告投资圣莱达股票的损失与圣莱达公司虚假陈述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上述判决均为一审判决,诉讼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投资者索赔,共收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106位投资者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材料,索赔金额合计44561827.79元。其中,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14例,一审驳回金额合计4067658.81元;原告撤诉55例,撤诉金额合计26627589.84元;一审未审结37例,未审结索赔金额合计13866579.14元。公司目前收到3位投资者的上诉状,上诉金额合计322207.03元。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上述未审结案件仍在诉讼程序中,对公司的影响取决于法院的判决结果,鉴于部分案件仍未开庭审理或尚未收到判决,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2018)浙02民初1001号、(2018)浙02民初1002号、(2018)浙02民初1033号、(2018)浙02民初1045号、(2018)浙02民初1054号、(2018)浙02民初1140号、(2018)浙02民初1141号、(2018)浙02民初1897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本版导读

2019-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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