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19-06-12 来源: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年6月11日,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编号为:沪证监决﹝2019﹞64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该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全文公告如下: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805038E)存在以下问题:

  一、2017年前三季度,你公司部分工程施工项目收入确认依据不足、部分工程施工项目完工百分比会计估计存在偏差,虚增营业收入、净利润,导致你公司2017年半年报及三季报财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未能真实反映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二、2017年7月13日,你公司发布2017年半年度业绩预增公告称,预计2017年1-6月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增加400%左右;2017年10月11日,你公司发布2017年1-9月业绩预增公告称,预计2017年1-9月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增加360%左右。2018年4月28日,你公司发布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2017年半年报及三季报的会计差错予以追湖调整,其中累计调减2017年1-6月营业收入7.51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80亿元,调减后2017年半年度业绩较去年同期增长104%;累计调减2017年1-9月营业收入17.42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52亿元,调减后2017年1-9月业绩较去年同期增长54%。你公司更正后的2017年半年报及三季报业绩变动幅度较2017年度的业绩预告差异明显,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高度重视《决定书》所提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大公司管理力度,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切实维护全体股东权益。

  特此公告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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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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