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2019-06-12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涉诉资料,系公司与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起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件,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起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原告: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住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被告:银亿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续强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张苏滩573号八楼

  2、诉讼请求

  1、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15银亿01”)本金人民币20,000,000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以人民币2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8%计算,自2018年12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并暂计至2019年5月31日,计为630,268.49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兑付回收款的违约金,以人民币20,000,000元为基数,按日息万分之一计算,自2018年12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并暂计至2019年5月31日,计为316,000元;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

  (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用400,000元。

  2、案由

  2015年12月24日,被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15银亿01”公司债,发行总额人民币3亿元,单位面值人民币100元,期限5年,附第三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涉案债券起息日为2015年12月24日,2016年至2020年每年12月24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票面利率7.28%。

  《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15银亿01募集说明书”)系被告作为涉案债券发行人对涉案债券募集所作出的承诺及说明,对被告具有约束力。并且,《15银亿01募集说明书》的“声明”部分约定,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期公司债券视作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及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受托管理人等主体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鉴于原告通过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持有面值为人民币20,000,000元的涉案债券,故募集说明书是涉案债券发行中约定原告和被告双方权利与义务之载体,构成双方之间的有效合同。

  根据《15银亿01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3个计息年度的投资者回购登记期内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本期债券的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即2018年12月24日。鉴于原告已完成回售登记,选择将持有的全部面值为人民币20,000,000元的涉案债券回售给被告,因此被告理应根据上述约定在2018年12月24日支付涉案债券的本金人民币20,000,000元。但是,截止至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被告仍未支付上述涉案债券本金,已经构成涉案债券募集说明书项下的实质性违约行为。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作为原告的未决小额诉讼案件共计19笔,涉及金额41,902,560.53元,本公司作为被告的未决小额诉讼案件共计15笔,涉及金额46,521,609.16元。前述案件主要系房地产业务相关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常规纠纷。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积极配合、妥善处理此次诉讼。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本版导读

2019-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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