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贵州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19-06-12 来源: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以下简称“贵州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3号)和《关于对窦啟玲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4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査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通过与第三方签订虚假工程合同或协议,套取公司资金3294.87万元。其中,套取募集资金1749.07万元,套取自有资金1545.8万元。上述资金被安排用于购买家具、家装用品等,收货地址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窦啟玲在北京和贵阳的住所。通过上述虚假工程合同或协议,公司2013年虚增固定资产270.93万元、虚增在建工程1510.49万元,2014年虚增在建工程1513.45万元,导致公司2013年至2018年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真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五条等规定。

  鉴于窦啟玲已将套取资金归还,按照《上市公司信息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增强合规守法意识,加强内控管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充分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窦啟玲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窦啟玲、王岳华、张林生、郭建兰: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査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我局对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通过与第三方签订虚假工程合同或协议,套取公司资金3294.87万元。其中,套取募集资金1749.07万元,套取自有资金1545.8万元。上述资金被安排用于购买家具、家装用品等,其收货地址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窦啟玲在北京和贵阳的住所。通过上述虚假工程合同或协议,公司2013年虚增固定资产270.93万元、虚增在建工程1510.49万元,2014年虚增在建工程1513.45万元,导致公司2013年至2018年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真实。

  你们分别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监事、财务总监,主导或参与了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未能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此负直接责任。你们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二条等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们应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增强合规守法意识,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充分保障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截至目前,公司已收到全部归还资金。公司及相关人员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贵州证监局的要求,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领会,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6月12日

本版导读

2019-06-12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