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2019-06-12 来源: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大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吉华集团”)股东杭州辽通鼎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辽通鼎能”)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27,261,3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5.45226%,股份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辽通鼎能拟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2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5,00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若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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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过去12个月内减持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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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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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通鼎能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时间区间自2019年7月3日至2019年9月2日。上述减持计划实施期间,辽通鼎能减持股份时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0个自然日内进行,且在连续任意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0个自然日内进行,且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如兼用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则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即不超过500万股。减持价格根据市场情况确定。(若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是□否

  辽通鼎能在《吉华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吉华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辽通鼎能将严格履行已作出的关于吉华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股份锁定承诺:即: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辽通鼎能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辽通鼎能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任何公司股份(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辽通鼎能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公司股份的数量累计不超过上一个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辽通鼎能名义下的公司股份数量的50%(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辽通鼎能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减持数量相应调整)。

  (3)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辽通鼎能如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或要求,具体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以及协议转让等合法交易方式、且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持股低于5%时除外),并在两个月内完成、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或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股份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辽通鼎能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6月12日

本版导读

2019-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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