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2019-06-12 来源: 作者:

  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声明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收购报告书摘要“释义”部分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涵义。

  一、 本报告书摘要系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摘要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摘要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天士力拥有权益。

  三、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摘要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表决权委托已触发收购人的要约收购义务,收购人尚需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相应的要约收购义务。

  本次表决权委托是根据本报告书摘要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和所聘请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摘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摘要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摘要中有如下特定含义:

  ■

  本报告书摘要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一一闫凯境

  (一)闫凯境基本情况

  ■

  (二)闫凯境最近五年的职业和职务及其与任职单位的产权关系

  闫凯境最近五年的职业和职务及其与任职单位的产权关系如下所示:

  ■

  (三)闫凯境最近五年所受处罚及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闫凯境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四)闫凯境控制的核心企业和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

  闫凯境控制的核心主要企业及关联企业的主要情况如下:

  ■

  二、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一一闫希军

  (一)闫希军基本情况

  ■

  (二)闫希军最近五年的职业和职务及其与任职单位的产权关系

  闫希军最近五年的职业和职务及其与任职单位的产权关系如下所示:

  ■

  (三)闫希军最近五年所受处罚及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闫希军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四)闫希军控制的核心企业和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

  闫希军控制的核心主要企业及关联企业的主要情况如下:

  ■

  三、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一一吴迺峰

  (一)吴迺峰基本情况

  ■

  (二)吴迺峰最近五年的职业和职务及其与任职单位的产权关系

  吴迺峰最近五年的职业和职务及其与任职单位的产权关系如下所示:

  ■

  (三)吴迺峰最近五年所受处罚及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吴迺峰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四)吴迺峰控制的核心企业和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

  吴迺峰控制的核心主要企业及关联企业的主要情况如下:

  ■

  四、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一一李畇慧

  (一)李畇慧基本情况

  ■

  (二)李畇慧最近五年的职业和职务及其与任职单位的产权关系

  李畇慧最近五年的职业和职务及其与任职单位的产权关系如下所示:

  ■

  (三)李畇慧最近五年所受处罚及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李畇慧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四)李畇慧控制的核心企业和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

  李畇慧控制的核心主要企业及关联企业的主要情况如下:

  ■

  第三节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一、本次表决权委托目的及未来变动计划

  (一)本次表决权委托的目的

  本次表决权委托是为了企业的代际传承和稳健发展而实施的行为。本次表决权委托完成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天士力拥有的权益不会发生变动,实际支配天士力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比例不会发生变动,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仍为天士力的实际控制人。

  (二)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持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持天士力股票的具体计划。

  二、本次表决权委托已经履行的相关法律程序

  1、闫凯境与闫希军于2019年6月11日签订了《关于天津富华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股权之表决权委托协议》,于2019年6月11日签订了《关于天津帝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之表决权委托协议》;

  2、闫凯境与吴迺峰于2019年6月11日签订了《关于天津富华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股权之表决权委托协议》,于2019年6月11日签订了《关于天津天士力大健康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权之表决权委托协议》。

  三、本次表决权委托尚需履行的相关法律程序

  本次表决权委托已触发收购人的要约收购义务,收购人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审批许可豁免相应的要约收购义务。

  第四节 收购方式

  一、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一)上市公司基本信息

  ■

  (二)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变化

  1、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闫凯境、闫希军、吴迺峰、李畇慧为天士力的实际控制人,闫希军、吴迺峰为闫凯境的父母,李畇慧为闫凯境的配偶,闫凯境、闫希军、吴迺峰、李畇慧为一致行动人。上述四人通过持股平台直接及间接拥有天士力49.88%的权益共同控制上市公司。主要控制关系如下:

  (1)闫凯境、闫希军、吴迺峰、李畇慧通过天士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拥有天士力45.18%表决权。股权结构图如下:

  ■

  (2)天津和悦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康顺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鸿勋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通明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顺祺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善臻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六家合伙企业为天士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天士力4.41%的股份。股权结构图如下:

  ■

  (3)天士力第一期、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为天士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本公司0.1680%的股份。

  (4)闫凯境控制的西藏崇石持有天士力0.0547%的股份,吴迺峰持有天士力0.0608%股份,合计持有天士力0.1155%的股份。

  综上,本次表决权委托完成前,闫凯境及其一致行动人闫希军、吴迺峰、李畇慧合计拥有天士力49.88%的权益,为天士力的实际控制人,股权结构图如下:

  ■

  由于本次表决权委托不涉及股权变动事项,因此,本次表决权委托完成后,上述持股比例不会发生变化,闫凯境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天士力拥有的权益未发生变动,仍为天士力的实际控制人。

  2、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变化

  根据闫凯境与闫希军签订的《关于天津富华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股权之表决权委托协议》、《关于天津帝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之表决权委托协议》,闫希军将其持有的天津富华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12%的股权所对应的表决权及天津帝智100%的股权所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闫凯境;根据闫凯境与吴迺峰签订的《关于天津富华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股权之表决权委托协议》、《关于天津天士力大健康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权之表决权委托协议》,吴迺峰将其持有的天津富华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12%的股权所对应的表决权及天津天士力大健康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5%的股权所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闫凯境。本次表决权委托分别涉及富华德、天津帝智以及天士力大健康三个持股平台的股权所对应的投票权变化,具体如下:

  (1)富华德层面的表决权比例变化情况

  本次表决权委托完成前,收购人闫凯境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富华德的股权比例和表决权比例情况如下:

  ■

  本次表决权委托完成后,收购人闫凯境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富华德的股权比例和表决权比例情况如下:

  ■

  (2)天津帝智层面表决权比例变化情况

  本次表决权委托完成前,收购人闫凯境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天津帝智的股权比例和表决权比例情况如下:

  ■

  本次表决权委托完成后,收购人闫凯境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天津帝智的股权比例和表决权比例情况如下:

  ■

  (3)天士力大健康层面的表决权比例变化情况

  本次表决权委托完成前,收购人闫凯境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天士力大健康的股权比例和表决权比例情况如下:

  ■

  本次表决权委托完成后,收购人闫凯境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天士力大健康的股权比例和表决权比例情况如下:

  ■

  二、本次表决权委托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闫凯境与闫希军签订的《关于天津富华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股权之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9年6月11日,闫凯境与闫希军签订《关于天津富华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股权之表决权委托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委托方:闫希军

  受托方:闫凯境

  鉴于:

  (1) 委托方是天津富华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公司”)现时的股东,在本协议签署之日,持有公司12%的股权(“委托股权”);

  (2) 委托方同意,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受托方代表其行使在公司中的相关股东表决权利。

  正文:

  1、委托权利

  1.1 委托方无条件并不可撤销地承诺,其在委托协议签订后将签署内容和格式如委托协议附件的《授权委托书》(下称“授权委托书”),授权受托方并以受托方的意志行使依据公司届时有效的章程和适用的法律法规所享有的股东相关表决权利。该等股东权利(下称“委托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作为委托方的代理人,根据公司的章程提议、召集、参加公司的股东会会议;

  2)行使按照中国法律和公司的章程(包括在该章程经修改后而规定的任何其他的股东表决权)委托方所享有的所有股东表决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提案权、投票表决权、提名及选举董事、监事的权利等;

  3)签署文件(包括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根据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签署提交工商变更注册文件(如有);

  4)决定向政府部门提交有关公司文件的事宜。

  1.2 对受托方行使上述委托权利所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委托方均予以确认和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3 受托方行使与委托股权有关的所有行为及/或行使委托权利均应视为委托方自己的行为,签署的所有文件均应视为由委托方签署。受托方在作出上述行为时均可按照其本身的意思行事,无须事前征求委托方的同意。

  1.4 在本协议有效期期间,委托方特此放弃已在本协议授权给受托方的与公司股东表决权有关的所有权利,并且不得自行行使该等权利。但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不影响委托方对委托股权享有的收益权、处分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权利)等其他权利。

  1.5 受托方行使与委托股权有关的所有行为均应符合法律规章的要求,受托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行使股权表决权,受托方不得质押股权表决权。

  1.6 本协议签署后,委托方由于委托股权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权相应的表决权,亦应遵守本协议约定;委托方持有的委托股权减少的,委托方持有的余下委托股权亦应遵守本协议约定。

  2、委托权利的行使

  2.1 委托方将就受托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例如为满足政府部门审批、登记所需报送文件之要求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指令或者命令的要求)及时签署相关的法律文件。

  2.2 如果在委托协议期限内的任何时候,委托协议项下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因任何原因(委托方违约除外)无法实现,各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情况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3、委托期限

  双方同意,委托股权表决权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委托方不再持有的公司股权并不再担任公司股东之日止。

  4、违约责任

  双方同意并确认,如任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所作的任何一项约定,或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义务,即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立即补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如违约方未按守约方要求补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给予损害赔偿。

  5、可分割性

  本协议的每一条款均可分割且独立于其他每一条款,如果在任何时候本协议的任何一条或多条条款成为无效、不合法或不能执行,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并不因此而受到影响。

  6、管辖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订立、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国法律。对于双方在履行本协议中发生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一(1)个月内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7、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委托方、受托方双方签章后生效。

  (二)闫凯境与闫希军签订的《关于天津帝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之表决权委托协议》主要内容

  2019年6月11日,闫凯境与闫希军签订《关于天津帝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之表决权委托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委托方:闫希军

  受托方:闫凯境

  鉴于:

  (1) 委托方是天津帝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现时的股东,在本协议签署之日,持有公司100%的股权(“委托股权”);

  (2) 委托方同意,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受托方代表其行使在公司中的相关股东表决权利。

  正文:

  1、委托权利

  1.1 委托方无条件并不可撤销地承诺,其在委托协议签订后将签署内容和格式如委托协议附件的《授权委托书》(下称“授权委托书”),授权受托方并以受托方的意志行使依据公司届时有效的章程和适用的法律法规所享有的股东相关表决权利。该等股东权利(下称“委托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作为委托方的代理人,根据公司的章程提议、召集、参加公司的股东会会议;

  2)行使按照中国法律和公司的章程(包括在该章程经修改后而规定的任何其他的股东表决权)委托方所享有的所有股东表决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提案权、投票表决权、提名及选举董事、监事的权利等;

  3)签署文件(包括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根据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签署提交工商变更注册文件(如有);

  4)决定向政府部门提交有关公司文件的事宜。

  1.2 对受托方行使上述委托权利所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委托方均予以确认和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3 受托方行使与委托股权有关的所有行为及/或行使委托权利均应视为委托方自己的行为,签署的所有文件均应视为由委托方签署。受托方在作出上述行为时均可按照其本身的意思行事,无须事前征求委托方的同意。

  1.4 在本协议有效期期间,委托方特此放弃已在本协议授权给受托方的与公司股东表决权有关的所有权利,并且不得自行行使该等权利。但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不影响委托方对委托股权享有的收益权、处分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权利)等其他权利。

  1.5 受托方行使与委托股权有关的所有行为均应符合法律规章的要求,受托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行使股权表决权,受托方不得质押股权表决权。

  1.6 本协议签署后,委托方由于委托股权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权相应的表决权,亦应遵守本协议约定;委托方持有的委托股权减少的,委托方持有的余下委托股权亦应遵守本协议约定。

  2、委托权利的行使

  2.1 委托方将就受托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例如为满足政府部门审批、登记所需报送文件之要求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指令或者命令的要求)及时签署相关的法律文件。

  2.2 如果在委托协议期限内的任何时候,委托协议项下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因任何原因(委托方违约除外)无法实现,各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情况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3、委托期限

  双方同意,委托股权表决权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委托方不再持有的公司股权并不再担任公司股东之日止。

  4、违约责任

  双方同意并确认,如任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所作的任何一项约定,或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义务,即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立即补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如违约方未按守约方要求补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给予损害赔偿。

  5、可分割性

  本协议的每一条款均可分割且独立于其他每一条款,如果在任何时候本协议的任何一条或多条条款成为无效、不合法或不能执行,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并不因此而受到影响。

  6、管辖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订立、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国法律。对于双方在履行本协议中发生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一(1)个月内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7、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委托方、受托方双方签章后生效。

  (三)闫凯境与吴迺峰签订的《关于天津富华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股权之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9年6月11日,闫凯境与吴迺峰签订《关于天津富华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股权之表决权委托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委托方:吴迺峰

  受托方:闫凯境

  鉴于:

  (1) 委托方是天津富华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公司”)现时的股东,在本协议签署之日,持有公司12%的股权(“委托股权”);

  (2) 委托方同意,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受托方代表其行使在公司中的相关股东表决权利。

  正文:

  1、委托权利

  1.1 委托方无条件并不可撤销地承诺,其在委托协议签订后将签署内容和格式如委托协议附件的《授权委托书》(下称“授权委托书”),授权受托方并以受托方的意志行使依据公司届时有效的章程和适用的法律法规所享有的股东相关表决权利。该等股东权利(下称“委托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作为委托方的代理人,根据公司的章程提议、召集、参加公司的股东会会议;

  2)行使按照中国法律和公司的章程(包括在该章程经修改后而规定的任何其他的股东表决权)委托方所享有的所有股东表决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提案权、投票表决权、提名及选举董事、监事的权利等;

  3)签署文件(包括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根据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签署提交工商变更注册文件(如有);

  4)决定向政府部门提交有关公司文件的事宜。

  1.2 对受托方行使上述委托权利所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委托方均予以确认和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3 受托方行使与委托股权有关的所有行为及/或行使委托权利均应视为委托方自己的行为,签署的所有文件均应视为由委托方签署。受托方在作出上述行为时均可按照其本身的意思行事,无须事前征求委托方的同意。

  1.4 在本协议有效期期间,委托方特此放弃已在本协议授权给受托方的与公司股东表决权有关的所有权利,并且不得自行行使该等权利。但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不影响委托方对委托股权享有的收益权、处分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权利)等其他权利。

  1.5 受托方行使与委托股权有关的所有行为均应符合法律规章的要求,受托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行使股权表决权,受托方不得质押股权表决权。

  1.6 本协议签署后,委托方由于委托股权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权相应的表决权,亦应遵守本协议约定;委托方持有的委托股权减少的,委托方持有的余下委托股权亦应遵守本协议约定。

  2、委托权利的行使

  2.1 委托方将就受托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例如为满足政府部门审批、登记所需报送文件之要求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指令或者命令的要求)及时签署相关的法律文件。

  2.2 如果在委托协议期限内的任何时候,委托协议项下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因任何原因(委托方违约除外)无法实现,各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情况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3、委托期限

  双方同意,委托股权表决权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委托方不再持有的公司股权并不再担任公司股东之日止。

  4、违约责任

  双方同意并确认,如任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所作的任何一项约定,或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义务,即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立即补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如违约方未按守约方要求补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给予损害赔偿。

  5、可分割性

  本协议的每一条款均可分割且独立于其他每一条款,如果在任何时候本协议的任何一条或多条条款成为无效、不合法或不能执行,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并不因此而受到影响。

  6、管辖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订立、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国法律。对于双方在履行本协议中发生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一(1)个月内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7、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委托方、受托方双方签章后生效。

  (四)闫凯境与吴迺峰签订的《关于天津天士力大健康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权之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9年6月11日,闫凯境与吴迺峰签订《关于天津天士力大健康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权之表决权委托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委托方:吴迺峰

  受托方:闫凯境

  鉴于:

  (1) 委托方是天津天士力大健康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现时的股东,在本协议签署之日,持有公司5%的股权(“委托股权”);

  (2) 委托方同意,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受托方代表其行使在公司中的相关股东表决权利。

  正文:

  1、委托权利

  1.1 委托方无条件并不可撤销地承诺,其在委托协议签订后将签署内容和格式如委托协议附件的《授权委托书》(下称“授权委托书”),授权受托方并以受托方的意志行使依据公司届时有效的章程和适用的法律法规所享有的股东相关表决权利。该等股东权利(下称“委托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作为委托方的代理人,根据公司的章程提议、召集、参加公司的股东会会议;

  2)行使按照中国法律和公司的章程(包括在该章程经修改后而规定的任何其他的股东表决权)委托方所享有的所有股东表决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提案权、投票表决权、提名及选举董事、监事的权利等;

  3)签署文件(包括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根据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签署提交工商变更注册文件(如有);

  4)决定向政府部门提交有关公司文件的事宜。

  1.2 对受托方行使上述委托权利所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委托方均予以确认和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3 受托方行使与委托股权有关的所有行为及/或行使委托权利均应视为委托方自己的行为,签署的所有文件均应视为由委托方签署。受托方在作出上述行为时均可按照其本身的意思行事,无须事前征求委托方的同意。

  1.4 在本协议有效期期间,委托方特此放弃已在本协议授权给受托方的与公司股东表决权有关的所有权利,并且不得自行行使该等权利。但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不影响委托方对委托股权享有的收益权、处分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权利)等其他权利。

  1.5 受托方行使与委托股权有关的所有行为均应符合法律规章的要求,受托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行使股权表决权,受托方不得质押股权表决权。

  1.6 本协议签署后,委托方由于委托股权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权相应的表决权,亦应遵守本协议约定;委托方持有的委托股权减少的,委托方持有的余下委托股权亦应遵守本协议约定。

  2、委托权利的行使

  2.1 委托方将就受托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例如为满足政府部门审批、登记所需报送文件之要求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指令或者命令的要求)及时签署相关的法律文件。

  2.2 如果在委托协议期限内的任何时候,委托协议项下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因任何原因(委托方违约除外)无法实现,各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情况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3、委托期限

  双方同意,委托股权表决权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委托方不再持有的公司股权并不再担任公司股东之日止。

  4、违约责任

  双方同意并确认,如任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所作的任何一项约定,或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义务,即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立即补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如违约方未按守约方要求补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给予损害赔偿。

  5、可分割性

  本协议的每一条款均可分割且独立于其他每一条款,如果在任何时候本协议的任何一条或多条条款成为无效、不合法或不能执行,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并不因此而受到影响。

  6、管辖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订立、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国法律。对于双方在履行本协议中发生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一(1)个月内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7、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委托方、受托方双方签章后生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权益的权利限制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本次表决权委托所涉及的富华德24%股权、天津帝智100%股权以及天士力大健康5%股权不存在质押、冻结及其他权利限制情况。

  收购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签署人:闫凯境

  签署日期:2019年6月11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签署人:闫希军

  签署日期:2019年6月11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签署人:吴迺峰

  签署日期:2019年6月11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签署人:李畇慧

  签署日期:2019年6月11日

  签署人:闫凯境

  签署日期:2019年6月11日

  签署人:闫希军

  签署日期:2019年6月11日

  签署人:吴迺峰

  签署日期:2019年6月11日

  签署人:李畇慧

  签署日期:2019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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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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