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富通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06-12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6月11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6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9年6月10日下午15:00至2019年6月1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梅苑路6号海泰大厦十六层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8名,代表股份228,711,73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8.926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共16名,代表股份980,1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81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股份227,791,23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8.8498%。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14名,代表股份920,5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762%。

  4、公司董事、监事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审议通过了《关于实际控制人变更承诺履行期限的议案》(关联方浙江富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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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陈复安律师、朱骁律师出席,并由其出具了见证意见。见证意见结论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二〇一九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见证意见。

  

  天津富通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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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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