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2019-07-18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锦云投资控股企业(有限合伙)、广东天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信友达日化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凯业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黄锦光、谢岱、黄彬、黄润耿、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纠纷一案,案号(2018)粤03民初4103号。诉求判令被告深圳市锦云投资控股企业(有限合伙)向原告支付《差额补足协议》项下的差额补足款项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及其投资收益,支付律师费、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其他被告按照相应的保证协议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详情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2019年4月16日《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5)。

  二、本次重大诉讼进展情况

  本案已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于2019年7月15日进行证据交换,于2019年7月16日第一次开庭。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现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法院尚未判决,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案件,积极参加诉讼,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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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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