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9-07-18 来源: 作者:

  (上接A38版)

  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投资。

  1.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1.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1.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投资。

  1.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1.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1银保监会于2018年4月19日做出银保监银罚决字〔2018〕1号处罚决定,由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一)重大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审查审批且未向监管部门报告;(二)非真实转让信贷资产;(三)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办理同业业务;(四)内控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多家分支机构买入返售业务项下基础资产不合规;(五)同业投资接受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六)债券卖出回购业务违规出表;(七)个人理财资金违规投资;(八)提供日期倒签的材料;(九)部分非现场监管统计数据与事实不符;(十)个别董事未经任职资格核准即履职;(十一)变相批量转让个人贷款;(十二)向四证不全的房地产项目提供融资。根据相关规定对公司罚款5870万元。本基金管理人对该公司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分析,认为该事项有利于公司规范开展业务,对公司的偿债能力暂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我们对该证券的投资严格执行内部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银保监会于2018年11月9日做出银保监银罚决字〔2018〕5号处罚决定,由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贷款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根据相关规定对公司罚款200万元。银保监会于2018年11月9日做出银保监银罚决字〔2018〕8号处罚决定,由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一)内控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二)同业投资违规接受担保;(三)同业投资、理财资金违规投资房地产,用于缴交或置换土地出让金及土地储备融资;(四)本行理财产品之间风险隔离不到位;(五)个人理财资金违规投资;(六)票据代理未明示,增信未簿记和计提资本占用;(七)为非保本理财产品提供保本承诺。根据相关规定对公司罚款3160万元。本基金管理人对该公司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分析,认为该事项有利于公司规范开展业务,对公司的偿债能力暂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我们对该证券的投资严格执行内部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江苏银保监会于2019年1月25日做出苏银保监罚决字〔2019〕11号处罚决定,由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一)未按业务实质准确计量风险资产;(二)理财产品之间未能实现相分离;(三)理财投资非标资产未严格比照自营贷款管理,对授信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监督不力。根据相关规定对公司罚款人民币90万元。江苏银保监会于2019年1月25日做出苏银保监罚决字〔2019〕12号处罚决定,由于公司:对公司理财投资非标资产未严格比照自营贷款管理,对授信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监督不力行为负管理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对公司予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万元。江苏银保监会于2019年1月25日做出苏银保监罚决字〔2019〕13号处罚决定,由于公司:对公司理财投资非标资产未严格比照自营贷款管理,对授信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监督不力行为负经办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对公司予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万元。本基金管理人对该公司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分析,认为该事项有利于公司规范开展业务,对公司的偿债能力暂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我们对该证券的投资严格执行内部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的其它证券本期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1.11.2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1.3 其他资产构成

  ■

  1.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第八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转型前:平安鑫利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2016年12月7日)至2018年1月18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收益率×3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70%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至2018年1月18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

  注:平安鑫利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16 年 12 月 7 日成立,根据 《平安鑫利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平安鑫利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本基金的第二次开放期自 2017年12月14日起至2017年12月20日止,因在第二次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触发本基金的转型条件,本基金自2018年1月19日起正式转型为“平安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因此上述报告期的结束日为2018年1月18日。

  转型后:平安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自基金转型以来(2018年1月19日)至2019年3月31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平安鑫利A

  ■

  平安鑫利C

  ■

  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收益率×3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70%

  二、自基金转型以来至2019年3月31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

  ■

  注:1、平安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平安鑫利定期开放灵活配置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并于2018年1月19日合同生效,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转型合同生效已满一年;

  2、自 2018 年 9 月 14 日起在现有基金份额的基础上增设 C 类份额;

  3、按照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已完成建仓。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第九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C类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类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最近半年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三)2018年12月7日至2019年6月6日发布的公告:

  1、2018年12月11日,关于新增平安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公告;

  2、2018年12月20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直销网上交易平台开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2018年12月21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4、2018年12月24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5、2018年12月25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6、2019年1月3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账户名称变更的公告;

  7、2019年1月12日,平安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年第2期)以及摘要;

  8、2019年1月17日,关于不法分子冒用“花生宝”名义开展非法金融业务的严正声明;

  9、2019年1月18日,平安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第4季度报告;

  10、2019年1月21日,关于新增平安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销售机构的公告;

  11、2019年2月12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账户名称变更的公告;

  12、2019年2月27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规则说明的公告;

  13、2019年3月12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14、2019年3月15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15、2019年3月26日,平安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年度报告以及摘要;

  16、2019年4月18日,平安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1季度报告;

  17、2019年5月10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的公告;

  18、2019年5月14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四)《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内容若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第十一部分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2018年1月12日公布的《平安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年第2期)》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重要提示”部分。

  2、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3、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4、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5、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6、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7、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8、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9、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10、根据最新情况,更新了“第二十三部分、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11、 根据最新情况,更新了“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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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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