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19-08-06 来源: 作者: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www.cninfo.com.cn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香港松霖集团及实际控制人周华松先生、吴文利女士夫妻承诺: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企业/本人所持有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企业/本人承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松霖投资、周华柏先生、周丽华女士、周美华女士、吴雄志先生、联正智创、信卓智创、励众合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已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其他股东陈斌先生、周进军先生、魏凌女士、粘本明先生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已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周华松先生、吴文利女士、陈斌先生、魏凌女士、粘本明先生、吴朝华女士、李丽英女士、杨玲女士、肖明先生承诺:1、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2、本人承诺不因工作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内容。

  此外,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斌先生、魏凌女士、粘本明先生、吴朝华女士还承诺:本人所持有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承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二、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本次发行完成之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全部由公司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三、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及分红规划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股票股利分配政策并依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要求切实履行股利分配政策。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具有优先性,如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在符合届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公司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详细内容参见招股意向书第十四节之“三、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制定了《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主要内容为:在公司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无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应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且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且应保证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未来分红回报规划详细内容参见招股意向书第十一节之“六、上市后的分红回报规划”。

  四、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以下风险因素

  (一)全球宏观经济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出口销售收入分别为113,761.40万元、131,235.18万元、133,517.98万元与24,877.60万元,占各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8.86%、77.40%、77.44%与74.43%,产品出口地主要为美国、欧洲等发达国家或地区以及印度、巴西、俄罗斯等新兴市场国家。

  近年来,虽然美国、欧洲等发达国家或地区宏观经济回暖,新兴市场国家经济总体仍然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但是如果未来全球宏观经济形势发生不利变化,当地消费者减少在卫浴配件产品上的消费支出,这将对公司主要产品的出口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二)核心技术失密及核心技术人员流失风险

  公司始终致力于花洒、淋浴系统、龙头等卫浴配件产品领域内基础性、关键性技术的创新与研究,在技术创新、工艺优化、材料改良等方面拥有多项市场领先技术。创新技术与创新产品的研发有赖于专业人才,特别是核心技术人员。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在公司成长发展与长期合作过程中形成了较强的凝聚力,未发生过重大变化。

  尽管公司已采取多项核心技术保密措施,提供多元化的激励措施稳定技术人员队伍,然而随着同行业人才争夺的加剧,公司仍无法保证未来不会出现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甚至核心技术泄密的风险。

  (三)产品出口国家进口政策变化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出口销售收入占各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8.86%、77.40%、77.44%与74.43%,产品出口地主要为美国、欧洲等发达国家或地区以及印度、巴西、俄罗斯等新兴市场国家。2018年6月15日,美国政府正式发布了针对中国产品征收关税清单(以下简称“500亿关税清单”),对500亿关税清单上的500亿美元中国产品征收额外25%的关税,其中约340亿美元商品自2018年7月6日起实施加征关税措施,约160亿美元商品自2018年8月23日起实施加征关税措施。2018年9月18日,美国政府公布新一轮针对中国产品加征关税清单(以下简称“2000亿关税清单”),自2018年9月24日起对2000亿关税清单上的2000亿美元中国产品加征10%的关税,自2019年1月1日起对2000亿关税清单上的2000亿美元中国产品加征关税税率提升至25%。2018年12月2日,中美双方就经贸问题达成新的共识,包括:美国政府对中国2000亿美元产品已经加征的10%关税,原定于2019年1月1日提高至25%,决定在1月1日仍然维持在10%;中美两国决定不再对新的产品加征关税;对于已加征关税至25%的500亿美元商品,双方将朝着取消的方向加紧谈判,达成协议。2019年5月9日,美国政府宣布,自2019年5月10日起,对从中国进口的2000亿美元清单商品加征的关税税率从10%提高至25%。2019年5月13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发布公告,将就约3000亿美元中国商品加征25%关税(以下简称“3000亿美元关税清单”)征求意见并举行公开听证会。2019年6月29日,中美元首会晤中美方表示不再对中国出口产品加征新的关税。

  公司部分出口美国产品受到了上述美国加征关税的影响,但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日,从公司对美国客户定价机制、产品出口量、产品单价、订单情况、产品毛利率、客户数量及客户反馈情况看,中美贸易摩擦尚未对公司对美出口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从长期来看,中美贸易摩擦可能将降低公司对美国客户出口业务的收入或毛利率,若中美贸易摩擦加剧并持续恶化,将不利于公司业务的持续增长。极端情况下,如所有美国客户全部取消与公司的合作,经测算,报告期各期公司因此减少的净利润分别为5,746.64万元、4,388.43万元、5,842.32万元与1,056.77万元,占当期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27.13%、28.17%、24.74%与21.89%。

  除上述情形外,目前公司其他主要产品进口国家或地区尚未发生针对我国花洒、淋浴系统、升降杆、龙头、软管及其零配件产品的贸易壁垒或贸易摩擦。但若未来公司其他主要客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进口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我国与这些国家或地区之间发生重大贸易摩擦或争端,将可能会对公司出口业务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影响经营业绩。

  (四)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无法适应市场变化的风险

  花洒、淋浴系统、龙头等出水终端产品不仅与水资源高效、节约利用高度相关,还与居民生活用水健康、人身安全和消费体验等息息相关。近年来,世界各国对水资源的保护和节约高效利用越来越重视,对卫浴配件产品的节水性能要求越来越高。此外,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持续提高和新技术的不断出现,人们对卫浴配件产品不再仅仅关注其耐用性,而对其功能性、装饰性、安全性、环保性、时尚性、科技感等方面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多年来,公司凭借突出的设计研发能力和技术创新实力在花洒、淋浴系统、龙头等卫浴配件产品领域建立了较强的竞争优势。但是,若公司无法及时把握卫浴配件行业产品和技术发展趋势,并及时在新产品研发设计和技术创新方面做出正确调整,保持公司在行业内领先的技术研发优势,将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五)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原材料主要是塑料米、铜锌合金、五金零配件、橡胶零配件等,塑料米、橡胶零配件属于石油化工行业的下游产品,铜锌合金、五金零配件属于金属铜冶炼加工行业的下游产品,其价格主要受国际原油价格、铜价以及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影响。

  报告期内,受上游原材料价格波动及供需关系影响,公司主要原材料的价格均出现不同程度的波动,其中塑料米、铜锌合金2017年的采购均价相比2016年分别上涨21.05%、27.55%;2018年的采购均价相比2017年分别上涨4.01%、5.56%;2019年1-3月的采购均价相比2018年分别下降8.96%、4.31%。

  由于原油、金属铜均有公开、实时的市场报价,若其价格大幅下跌或形成明显的下跌趋势,虽可降低公司的生产成本,但下游客户可能由此采用较保守的采购或付款策略,或要求公司降低产品价格,这将影响到公司的产品销售和货款回收,从而增加公司的经营风险。相反,在原材料价格上涨的情况下,若公司无法及时将成本上涨传导至下游,将导致公司毛利率下降。

  (六)汇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出口销售收入分别为113,761.40万元、131,235.18万元、133,517.98万元与24,877.60万元,占各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8.86%、77.40%、77.44%与74.43%。公司主要出口地为美国、欧洲等地区,主要结算货币为美元。报告期内,公司汇兑收益分别为1,901.88万元、-2,552.42万元、1,510.62万元与-612.29万元。若美元等结算货币的汇率出现大幅波动,或是公司在办理远期结汇、外汇期权业务时未严格执行相关内控制度,可能导致公司的毛利率下降、大额汇兑损失,从而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

  五、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触发和中止稳定股价方案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所致,公司股票股价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上一会计年度末,下同)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如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值相应进行调整;每股净资产值=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审计基准日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且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股份回购、股份增持等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则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启动条件。

  自股价稳定方案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5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告知稳定方案履行义务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起5个交易日内,相关方案履行义务人将按顺序启动股价稳定方案。

  如股价稳定方案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至股价稳定方案尚未正式实施前或在实施股价稳定方案过程中,公司股票如出现某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上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方案;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后,自上述股价稳定方案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2个月内,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价稳定方案第一顺位履行义务人,应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通过增持公司股票方式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在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核准手续(如需)后,由公司根据相关规定披露其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在公司披露其增持公司股票方案的2个交易日后,其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

  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增持期间系在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6个月内;

  (2)增持价格系以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3)增持方式系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4)增持股票数量及限额: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从公司领取分红的10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且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数额不高于其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的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果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管理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为了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独立董事不参与增持公司股份。

  2、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作为股价稳定方案第二顺位履行义务人,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通过增持公司股票方式稳定股价的方案或者履行股价稳定义务后,仍未实现公司股票某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触发公司通过回购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

  公司董事会应于确认前述事项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制定股份回购预案并进行公告,股份回购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相关程序并取得所需的相关批准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股份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为:

  (1)回购期间系在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2个月内;

  (2)回购价格区间参考公司每股净资产并结合公司当时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3)回购方式系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回购公司股票;

  (4)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5%,但不高于公司上一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20%,结合公司当时的股权分布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票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稳定股价的其他措施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市场环境和公司经营情况提出增加稳定股价机制启动次数的议案,也可以提出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其他措施的预案。

  但采用股价稳定机制的时候应当考虑:

  (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2)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三)股价稳定方案的限定条件

  上述股价稳定方案的任何措施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其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依法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在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且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执行股价稳定方案时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增持或回购股票的时点限制。

  (四)其他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了变更,则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亦要履行上述义务,且须在公司正式聘任之前签署与本议案相关的承诺函,否则不得聘任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需先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

  六、关于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承诺:

  “1、《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发行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如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发行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同时,如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自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之日起依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4、发行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香港松霖集团及实际控制人周华松、吴文利夫妇承诺:

  “1、《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企业/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如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企业/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如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企业/本人将自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之日起依法购回已经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同时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4、本企业/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如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如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自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之日起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4、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发行人律师、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参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广发证券承诺:“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参与本次发行的发行人会计师天健所承诺:“因本所为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参与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大成所承诺:“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厦门市大学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承诺:“若因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七、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承诺

  除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一节“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承诺”中所述股份锁定及减持安排外,公司控股股东香港松霖集团还承诺:

  “1、本企业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发行人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2、本企业所持有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企业承诺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法律义务。

  3、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期间,本公司新取得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上述承诺内容。”

  (二)持股5%以上的股东松霖投资承诺

  除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一节“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承诺”中所述股份锁定及减持安排外,持股5%以上的股东松霖投资还承诺:

  “1、本公司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发行人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2、本公司所持有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企业承诺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法律义务。

  3、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期间,本公司新取得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上述承诺内容。”

  (三)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除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一节“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承诺”中所述股份锁定及减持安排外,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还承诺:

  “1、本人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发行人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2、本人所持有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承诺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法律义务。

  (下转A10版)

本版导读

2019-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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