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19年付息公告

2019-08-06 来源: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19年8月12日

  ● 债券付息日:2019年8月13日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本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发行的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9年8月13日开始支付自2018年8月13日至2019年8月12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5海正01(代码122427)

  3、发行人: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和期限:人民币8亿元,本次债券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根据《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部分投资者于第3年末实施了回售选择权,回售实施完毕后本期债券余额为2.3743亿元。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653号文件批准发行。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的前3年(2015年8月13日起至2018年8月12日)票面利率为3.97%。根据《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发行人有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根据当前的市场环境,本公司选择上调票面利率至5.70%,即在本期债券后2年(2018年8月13日至2020年8月12日)票面利率为5.70%,并在本期债券后续期限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票面利率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8、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5年8月13日至2020年8月12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5年8月13日至2018年8月12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8月13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的本期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18年每年8月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8月13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8月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1、信用级别: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出具了《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发行的15海正01与16海正债跟踪评级报告》(编号:【新世纪跟踪(2019)100256】),对发行人及本期债券2018年度跟踪评级结果为:维持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15海正01”信用等级为AA+,“16海正债”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12、担保情况:本期公司债券由控股股东浙江海正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全额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9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97%。根据《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在“15 海正01”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根据当前的市场环境,本公司选择上调票面利率至5.70%,即在本期债券后2年(2018年8月13日至2020年8月12日)票面利率为5.70%。

  每手“15海正01”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7.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个人投资者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45.60元;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7.00元。

  三、本次付息债券登记日及兑息日

  1、 债权登记日:2019年8月12日

  2、 债券付息日:2019年8月13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9年8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海正01”持有人。2019年8月12日买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9年8月12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五、本次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3、对于持有“15海正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 发行人: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外沙路46号

  法定代表人:蒋国平

  联系人:张敏

  联系电话:0576-88827809

  邮政编码:318000

  网址:www.hisunpharm.com

  2、 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38号国投大厦五楼

  联系人:刘溪、叶清文

  联系电话:021-35082189

  邮政编码:200080

  3、 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8月6日

本版导读

2019-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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