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起诉事项的进展公告

2019-08-06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期收到全资子公司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航新能源”)的通知,相关法院就智航新能源前期提起诉讼事项作出了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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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起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述案件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2)。

  二、有关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智航新能源诉贵州东瑞新能源汽车电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贵州东瑞新能源汽车电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货款7,264,439.9元及利息。

  2、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贵州东瑞新能源汽车电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智航新能源诉深圳市联昶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智航新能源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保全费由原告承担。

  备注:经智航新能源与深圳市联昶电子有限公司协商,深圳市联昶电子有限公司确认尚欠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7,990,000元。深圳市联昶电子有限公司同意按照约定的还款计划向智航新能源支付上述款项及本案诉讼费、诉讼保全费。截至本公告日,深圳市联昶电子有限公司及案外人已合计向智航新能源支付6,000,000元,正在严格履行还款计划。

  (三)智航新能源诉深圳市森博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深圳市森博电子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8,524,553元,因案外人1已代深圳市森博电子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5,000,000元,案外人2将对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债权(合计12,603,970.70元)转让给深圳市森博电子有限公司,故上述相抵扣后,深圳市森博电子有限公司确认尚欠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货款920,582.3元。

  2、对于上述第1项欠款,深圳市森博电子有限公司承诺在2019年7月27日前结清。

  3、若深圳市森博电子有限公司未能按照上述第2项按时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有权就920,582.3元全额申请强制执行,并以未付款项从被告逾期之日起按千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4、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原告、被告共同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备注:深圳市森博电子有限公司已结清欠款200,000元,剩余欠款720,582.3元尚未结清。目前智航新能源正在催促深圳市森博电子有限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如其拒绝履行,智航新能源将向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智航新能源诉深圳市住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住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5,935,516.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2、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款项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智航新能源诉江苏聚川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一致确认江苏聚川新能源有限公司已收到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交付的404万支电芯,江苏聚川新能源有限公司尚欠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货款金额人民币34,215,433元,江苏聚川新能源有限公司承诺在2019年12月25日前结清。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江苏聚川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担并在2019年12月25日前一并支付给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

  2、被告周某对上述第1项还款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关于196万支电芯,由三方另行协商解决。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六)智航新能源诉武汉亿能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武汉亿能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结欠原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货款3,038,895.62元,于2019年8月15日前结清。

  2、保全保险费由被告在2019年8月15日前一并给付原告。

  3、如被告未按照上述1、2款履行,则原告可立即申请执行余下全部款项并要求被告支付逾期违约利息。

  4、余无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备注:因案外人1已代武汉亿能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2,000,000元,案外人2将对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债权(合计4,133,144.17元)转让给武汉亿能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故上述相抵扣后,武汉亿能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尚欠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货款3,038,895.62元。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在取得其他诉讼、仲裁相关文件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贵州东瑞新能源汽车电源有限公司、深圳市住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上诉至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未执行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的相关判决,智航新能源计划向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案件的相关被告如若严格按照调解书协议执行并履行相关义务,智航新能源的营运资金将得到补充,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将产生有利影响。

  五、备查文件

  相关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及《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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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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