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2019-08-06 来源: 作者: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下称“本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充分听取了公示意见,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

  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在公司内部办公系统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19年7月25日至2019年8月3日。公示期间,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并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拟激励对象名单与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等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子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3.拟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现任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本版导读

2019-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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