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青龙管业关于回购股份实施结果
暨股份变动公告

2019-08-06 来源: 作者:

  证券代码:002457 证券简称:青龙管业 公告编号:2019-070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青龙管业关于回购股份实施结果

  暨股份变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于2019年1月15日召开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并于2019年1月22日披露了《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司拟以自有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含)、不超过6000万元(含)人民币回购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9.00元/股,回购的实施期限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股份用途调整的议案》,于2019年8月2日召开的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了该议案,将回购股份的用途调整为:“回购的股份将作为公司后续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

  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首次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回购了公司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披露的《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9)。

  截至2019年8月2日,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股份已实施完毕的,应当停止回购行为,并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现将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结果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实施情况

  1、截至2019年8月2日,公司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7,456,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2.23%,购买的最高价为8.80元/股,购买的最低价为7.60元/股,成交总金额为59,984,902.18元(含交易费用)。

  2、根据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公司经营管理层认为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等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对公司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3、公司本次实际回购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使用资金总额等情况与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回购金额已达到回购方案中的金额下限、且接近(不超过)回购方案中的金额上限,已按既定方案完成回购。

  本次回购的实施符合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经查询,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方案之日起至发布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前一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回购股份提议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公司股份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股份回购最终回购股份数量为7,456,000股,截至本公告日,本次回购的股份全部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公司本次回购前后股本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

  四、其他说明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每五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19年1月23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59,536,556股的25%;

  3、公司未在下列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前半小时内;

  (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五、已回购股份的后续安排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质押等相关权利。回购的股份将作为公司后续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公司将根据后续进行情况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5日

  

  证券代码:002457 证券简称:青龙管业 公告编号:2019-071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年7月17日、2019年8月2日,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会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及自有、自筹资金收购宁夏水利设计院部分股权及审议收购协议条款的议案》。公司决定以募集资金支付收购宁夏水利设计院部分股权的股权收购款。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7月18日、2019年8月2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中国证券报》上的《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059)、《青龙管业关于以募集资金及自有、自筹资金收购宁夏水利设计院部分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2)及《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069)。

  2019年8月5日,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规定,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本协议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具体内容如下:

  甲方: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丙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_64130110**********7679__,截至_2019 年_07_月31日,专户余额为_11039.3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__收购宁夏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部分股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注:目前,其余募集资金用做购买理财产品尚未到期,待到期后及时转入该账户。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 / 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20_ / _年_ / _月_ /_日,期限_ / 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_龚晓锋_、_周春晓_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_15_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_1000_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终止。

  特此公告。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八月五日

本版导读

2019-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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