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9-08-06 来源: 作者:

  股票代码:601011 股票简称:宝泰隆 编号:临2019-052号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1日向各位董事发出了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8月5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公司共有董事8人,参加表决董事8人。本次会议的召开及参加表决的人员与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共审议了四项议案,在事前已与各位董事对议案内容进行过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最终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修订〈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4月17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第10号公告)及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董事会拟修订《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本次公司经营范围修订的最终结果以工商部门核定为准,该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综合部具体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临2019-053号公告及《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表决结果:赞成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审议通过了《修订〈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该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赞成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3、审议通过了《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芦元勃先生、李利维先生、周长波先生已离职,根据《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取消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芦元勃先生、李利维先生、周长波先生3人的激励对象资格,并对其分别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3,400股、19,800股、1,8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合计45,000股),回购价格为4.76元/股,回购总金额为214,200.00元。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因董事马庆先生、董事秦怀先生、董事王维舟先生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在表决时,上述关联董事已回避了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已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临2019-054号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4、审议通过了《召开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所审议的部分议案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董事会研究决定,于2019年8月23日(星期五)召开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临2019-055号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备查文件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九年八月五日

  

  股票代码:601011 股票简称:宝泰隆 编号:临2016-053号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年8月5日,经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详见公司临2019-052号公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4月17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第10号公告),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业务发展需要,董事会拟修订《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具体内容修订如下:

  原《章程》中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和储存及销售:稳定轻烃、液化石油气(LPG)、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洗油(石脑油组分、柴油组分)、重油(沥青组分)、石墨及石墨制品、石墨烯及制品、三元材料及制品、磷酸铁锂及制品、磷酸锰铁锂及制品、锂离子电池正极及负极材料、锂离子电池隔膜、锂离子电池、甲醇、氧(液化的)、氮(液化的)、氩(液化的)、粗苯、精苯、甲苯、二甲苯、污苯、煤焦油、工业萘、精萘、酚、粗蒽、咔唑、吲哚、针状焦、乙烯、丙烯、乙丙橡胶、聚丙烯、苯酚、丙酮、双酚A、聚碳酸酯、2-丙基庚醇(2-PH)、高清洁燃料添加剂、甲基叔丁基醚(MTBE)、硫酸铵(化肥)、催化剂、灰渣砌块、粉煤灰砖、环保建材、煤气、硫磺、焦炭、化工焦。火力发电及销售;热力供应;房地产开发经营;道路运输;进出口业务。

  开采和洗选加工及销售:石墨、煤炭、金属矿石。

  投资和管理:石墨生产、石墨洗选加工、煤炭生产、煤炭洗选加工、金属矿业、非金属矿业、矿产资源开发、机械设备、建材、煤化工开发项目。

  研究和开发:石墨烯制品、三元材料、石墨烯应用技术、煤炭开采技术、煤炭洗选加工技术、火力发电及供热技术、炼焦及化工技术、煤焦油综合利用技术、环保建材技术、煤炭企业发展战略、煤炭开采(只限分支机构经营)与安全、煤化工、新碳素材料。

  提供如下服务:环境评估、企业资本运营、知识产权、产品标准、基础化验、技术指导、技术培训、技术交流、高新技术、专利转让、专利代理、科技项目招标和评估。

  现修改为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和储存及销售:稳定轻烃、液化石油气(LPG)、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洗油(石脑油组分、柴油组分)、重油(沥青组分)、石墨及石墨制品、石墨烯及制品、三元材料及制品、磷酸铁锂及制品、磷酸锰铁锂及制品、锂离子电池正极及负极材料、锂离子电池隔膜、锂离子电池、甲醇、氧(液化的)、氮(液化的)、氩(液化的)、氢气(压缩的)、粗苯、精苯、甲苯、二甲苯、污苯、煤焦油、工业萘、精萘、酚、粗蒽、咔唑、吲哚、针状焦、乙烯、丙烯、乙丙橡胶、聚丙烯、苯酚、丙酮、双酚A、聚碳酸酯、2-丙基庚醇(2-PH)、高清洁燃料添加剂、甲基叔丁基醚(MTBE)、硫酸铵(化肥)、催化剂、灰渣砌块、粉煤灰砖、环保建材、煤气、硫磺、焦炭、化工焦。火力发电及销售;热力供应;房地产开发经营;道路运输;进出口业务。

  开采和洗选加工及销售:石墨、煤炭、金属矿石。

  投资和管理:石墨生产、石墨洗选加工、煤炭生产、煤炭洗选加工、金属矿业、非金属矿业、矿产资源开发、机械设备、建材、煤化工开发项目。

  研究和开发:石墨烯制品、三元材料、石墨烯应用技术、煤炭开采技术、煤炭洗选加工技术、火力发电及供热技术、炼焦及化工技术、煤焦油综合利用技术、环保建材技术、煤炭企业发展战略、煤炭开采(只限分支机构经营)与安全、煤化工、新碳素材料。

  提供如下服务:环境评估、企业资本运营、知识产权、产品标准、基础化验、技术指导、技术培训、技术交流、高新技术、专利转让、专利代理、科技项目招标和评估。

  原《章程》中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现修改为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原《章程》中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现修改为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原《章程》中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现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原《章程》中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十二个月内累计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现修改为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十二个月内累计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不包括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原《章程》中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指定召开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提供网络投票或其它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网络形式投票的,应当为股东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身份验证的投资者,可以确认其合法有效的股东身份,具有合法有效的表决权。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证券监管机构认可或要求的其他方式投票的,按照相关的业务规则确认股东身份。

  现修改为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指定召开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原《章程》中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现修改为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原《章程》中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现修改为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经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了审计、战略及投资、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原《章程》中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现修改为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本次公司经营范围修订的最终结果以工商部门核定为准,该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综合部具体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事宜,修订后的《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九年八月五日

  

  股票代码:601011 股票简称:宝泰隆 编号:临2019-054号

  债券代码:145439 债券简称:17宝材02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不符合条件的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45,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1、2017年8月27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相关事项》、《核查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和《召开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相关事项发现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2017-076号、临2017-077号公告及相关文件;

  2、2017年8月30日至2017年9月8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间,公司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7年9月12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3、2017年9月8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取消原〈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和《核查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相关事项发现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2017-089号、临2017-090号、临2017-094号公告及相关文件;

  4、2017年9月10日,持有公司28.73%股份的股东黑龙江宝泰隆集团有限公司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召集人,提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提请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见公司临2017-097号公告及相关文件;

  5、2017年9月20日,公司召开了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和《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2017-102号公告及相关文件;

  6、2017年9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 2017-103 号公告及相关文件;

  7、2017年11月9日,公司向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的1977万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份登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2017-118号公告;

  8、2018年6月28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回购价格》和《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李德慧先生、陈防先生因个人原因离职,冯帆女士当选为公司职工监事,公司对上述不符合激励条件的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171,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并于2018年10月19日完成上述回购股份注销事宜;因公司2018年6月28日实施了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派发现金红利,因此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4.76元/股,独立董事对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2018-038号、临2018-039号、临2018-041号、临2018-042号、临2018-072号公告及相关文件;

  9、2018年10月27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度业绩考核已达规定要求,本次97名激励对象的个人考核全部合格,满足解锁条件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同意对97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办理第一期解锁手续,解锁比例为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40%,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7,839,600股,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于2018年11月9日上市流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2018-074号、临2018-075号、临2018-079号公告及相关文件;

  10、2019年8月5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芦元勃先生、李利维先生、周长波先生已离职,公司对上述不符合激励条件的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45,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详见公司临2019-052号公告及相关文件。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份回购原因、价格及数量

  (一)股份回购原因

  根据《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辞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由于芦元勃先生、李利维先生、周长波先生因个人原因离职,因此,公司对芦元勃先生、李利维先生、周长波先生3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股份回购价格

  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价格为4.81元/股,因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每股派现金红利0.05元,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为4.76元/股。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详见公司临2018-038号、临2018-039号、临2018-041号公告。

  (三)股份回购数量

  芦元勃先生、李利维先生、周长波先生3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5,000股。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款总计214,200.00元,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四)股东大会授权

  根据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就决定实施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已取得公司股东大会合法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上述回购注销、减少注册资本等相关事项。

  三、预计回购注销完成前后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610,979,597股变更为1,610,934,597股。股本结构变化如下:

  单位:股

  ■

  注:上表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本结构情况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公司对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影响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产生影响。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部分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审批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

  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在审议该议案时,相关关联董事已回避了表决,具体详见公司临2019-052号公告。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合法合规,该事项不会影响《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按照《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程序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马庆先生、董事秦怀先生、董事王维舟先生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在审议上述事项时已回避了表决。董事会已获股东大会授权,本事项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以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芦元勃先生、李利维先生、周长波先生已离职,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述3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公司将上述3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5,000股全部予以回购并注销,本次公司回购并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相关关联董事已回避了表决,其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六、律师关于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股权激励相关法律法规、《激励计划(草案)》等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有权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作出决策。公司应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股份注销登记和减少注册资本等手续。

  七、上网文件

  1、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关于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八、备查文件

  1、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2、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九年八月五日

  

  股票代码:601011 股票简称:宝泰隆 编号:临2019-055号

  债券代码:145439 债券简称:17宝材02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因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芦元勃先生、李利维先生、周长波先生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将以4.76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上述3人合计45,000股限制性股票。

  实施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45,000股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610,979,597股减少至1,610,934,597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网站上的临2019-054号公告及相关文件。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由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涉及公司注册资本减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2019年8月6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申报债权,并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债权人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申报,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申报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2019年8月6日至2019年9月19日。

  每日8:30-11:30;13:00-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2、债权申报登记地点: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宝泰隆路16号证券法务部

  3、联系人:王维舟、唐晶

  4、联系电话:0464-2915999、2919908

  5、传真:0464-2915999、2919908

  特此公告。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九年八月五日

  

  证券代码:601011 证券简称:宝泰隆 编号:临2019-056号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9年8月23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9年8月23日 9点0分

  召开地点: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宝泰隆路16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9年8月23日

  至2019年8月2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分别于2019年6月18日、2019年8月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临2019-049号、临2019-052号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2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会议登记方式:法人股东持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个人股东持股东账户卡和个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办理登机手续(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2、会议登记时间:2019年8月23日

  3、会议登记地点: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宝泰隆路16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六、 其他事项

  1、会期半天,食宿费用自理

  2、联 系 人:王维舟、唐晶

  3、联系电话:0464-2915999、2919908

  4、传 真:0464-2915999、2919908

  特此公告。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9年8月23日召开的贵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本版导读

2019-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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