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就肇庆项目合作经营合同的相关争议
作出裁决的公告

2019-08-06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有关本案仲裁的基本情况

  2012年8月 2日,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V20120493号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争议案仲裁通知》,通知本司参股公司科艺有限公司、快活有限公司、科益有限公司、积福有限公司、欣荣有限公司(下称“申请人”)就其与肇庆市七星发展公司(下称“第一被申请人”)、春风有限公司(下称“第二被申请人”)关于1992年9月15日签订的《中外合作经营肇庆市“百灵有限公司”合同》所引起的争议所提起的仲裁申请已正式受理。

  1992年9月15日,申请人(作为丙方)与肇庆市七星发展公司(作为甲方)、春风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中外合作经营肇庆市“百灵有限公司”合同》(下称“合作合同”)。由于甲乙双方未履行其合作合同项下的义务,经丙方多次催促,甲乙双方仍未履行其义务,为此,丙方依据合作合同相关约定,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请求如下:

  1、 申请仲裁确认两被申请人违约,合作合同终止。

  2、 申请仲裁裁决确认两被申请人对合公司土地使用权不享有直接或间接的权益。

  3、 申请仲裁确认两被申请人对合作公司的财产不享有分配权。

  4、 申请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800万元。

  5、 申请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6、 申请人保留对两被申请人另行要求赔偿的权利。

  本案仲裁的基本情况,本司已于2012年8月9日进行了披露(参见2012年8月9日本司对本次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2-023)。

  二、本案最终裁决的内容

  2019年8月2日,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745号《裁决书》,本案最终裁决内容如下:

  1、本案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之间的《中外合作经营肇庆市“百灵有限公司”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终止。

  2、申请人对于肇庆市百灵建设有限公司依法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享有70%的分配权。

  3、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损失人民币322万元。

  4、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损失人民币138万元。

  5、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6、驳回第一被申请人的全部仲裁反请求。

  7、驳回第二被申请人的全部仲裁反请求。

  8、本案本请求仲裁费为375,111美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70%即262,577.7美元,由第二被申请人承担30%即112,533.3美元。该笔费用与申请人已经全额预交的仲裁预付金相冲抵后,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还应分别向申请人支付262,577.7美元、112,533.3美元,以补偿申请人为其垫付的仲裁费。

  本案第一被申请人的反请求仲裁费为人民币2,398,398元,全部由第一被申请人自行承担。该笔费用已经与第一被申请人全额预缴的反请求仲裁预付金相冲抵。

  本案第二被申请人的反请求仲裁费为人民币1,042,435.8元,全部由第二被申请人自行承担。该笔费用已经与第一被申请人全额预缴的反请求仲裁预付金相冲抵。

  以上裁决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二被申请人应于本案裁决书作出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完毕。

  三、本次仲裁对公司财务状况或本期利润的影响

  本次仲裁获仲裁庭裁决,本司参股的科艺有限公司、快活有限公司、科益有限公司、积福有限公司、欣荣有限公司对于肇庆市百灵建设有限公司依法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享有70%的分配权,有助于解决肇庆项目的历史遗留问题,对本期利润无影响,本司将及时披露后续事项的进展情况。

  四、备查文件

  [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745号《裁决书》。

  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本版导读

2019-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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