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9-08-06 来源: 作者:

  证券代码:600873 证券简称:梅花生物 公告编号:2019-051

  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33元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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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9年6月24日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8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4,089,399股不享受利润分配权利。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具体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3,108,175,038股扣除股份回购专户内股票数量4,089,399股后的3,104,085,63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分配现金股利3.3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024,348,260.87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格: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公司按照扣除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数3,104,085,639股为基数进行分配。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送股和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变动比例为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3,104,085,639×0.33)÷3,108,175,038≈0.3296元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3296元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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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中孟庆山、胡继军、杨维永的红利由上市公司自行发放。

  限售流通股股东的红利由上市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33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 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应在资金账户内留足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97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2009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297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如该类股东需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自本次分配股权登记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需向公司提供相关文件(出具需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函、股票账户卡复印件、QFII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有效证明文件)。

  (4)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本公司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97元。

  (5)对于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33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316-2359652 传真:0316-2359670

  邮箱:mhzqb@meihuagrp.com

  联络地址: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祥路66号(065001)

  特此公告。

  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8月5日

  

  证券代码:600873 证券简称:梅花生物 公告编号:2019-052

  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份回购进展情况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9年1月23日、2019年1月25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于2019年1月26日披露了《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并于2019年1月31日实施了首次回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2019年1月26日、2019年2月1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将公司回购股份进展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19年7月底,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已回购股份数量为4,089,39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32%。成交的最高价格为5.30元/股,成交的最低价格为4.38元/股,已支付的总金额为1,989.32万元人民币(不含佣金等税费)。

  上述回购进展符合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实施股份回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本版导读

2019-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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