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851 证券简称:高鸿股份 公告编号:2019-073
债券代码:112324 债券简称:16高鸿债
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08月05日(星期一)下午14:30时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开始时间为2019年08月04日下午15:00至2019年08月05日下午15:00;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08月05日上午9:30~11:30 ,下午13:00~15:00。
2.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0号大唐电信集团主楼11层。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付景林先生
6.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6人,代表股份117,687,5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665%。
2.出席现场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117,654,5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62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3.公司董事长,部分监事、高管人员、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静、赵娇出席了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变更公司及下属公司申请授信银行支行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6,830,568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9.2719%;反对856,94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728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总股份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586,0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144%;反对856,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385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静、赵娇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经与会董事与记录人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08月05日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2019年7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上刊载了《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8月5日14点30分在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0号大唐电信集团主楼十一层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付景林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9年8月5日14点30分在大唐电信集团主楼十一层会议室举行。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8月4日-2019年8月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8月5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8月4日15:00 至2019年8月5日15:00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股份117,687,5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665%。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117,654,5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628%。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3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变更公司及下属公司申请授信银行支行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关联股东回避表诀,并经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王 静:
罗会远:
赵 娇:
二零一九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