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2018)川0113民初2099号票据纠纷案的进展公告

2019-08-06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19)川01民终11211号((2018)川0113民初2099号案件二审上诉案号)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案出具民事判决书,公司坚持抗辩意见,将在法定期限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起诉讼,如法院最终判决上市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将对公司的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截止公告日,公司3个主要银行账户和2个非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被冻结额度为21,758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3.44万元;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本案基本情况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西藏发展”)于2018年9月18日收到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2018)川0113民初2099号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状等文件。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深圳瞬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瞬赐”)向四川三洲特种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洲特管”)、西藏发展、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仕远置商贸”)等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深圳瞬赐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三洲特管支付票据款500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5月22日计算至付清全款之日止);请求判令西藏发展、仕远置商贸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

  2018年10月10日,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公司委派的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其余被告均未到庭。庭审结束后,法官宣布休庭。2019年2月22日上午,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公司委派的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表公司到庭参加了诉讼,其余被告均未到庭。

  2019年3月13日,公司委派的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收到了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18)川0113民初2099号民事判决书。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三洲特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瞬赐支付票据款50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5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从2018年5月22日起计算至付清全款之日止;被告西藏发展、仕远置商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46800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51800元由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坚持抗辩意见,将在法定期限内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9年3月15日,公司委派的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收到了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18)川0113民初2099-1号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定书对(2018)川0113民初2099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适用程序及事实认定存在的几处笔误进行了补正,并在(2018)川0113民初2099号民事判决书中添加一项判决事项:“若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司就本案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案号为(2019)川01民终11211号),2019年6月26日通过公司法律顾问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获悉,该案定于2019年7月8日上午9时30分进行开庭审理。2019年7月8日上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了深圳瞬赐、三洲特管、西藏发展、仕远置商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上诉案。公司委派的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表公司到庭参加了诉讼,三洲特管的破产管理人委派代表到庭。公司认为:公司没有为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进行担保召开过董事会会议,涉案的公司董事会决议明显为犯罪嫌疑人员冒用董事、公司名义出具,被上诉人深圳瞬赐明知董事会决议存在重大疑点和瑕疵,仍然接受涉案票据质押,并为该票据提供融资服务,具有重大过错,公司不应当为非法票据承担票据保证责任。同时,由于本案当中出现的董事会决议明显为伪造,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公司当庭请求法院依法移送案件到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庭审结束后该案未当庭宣判,法院将结合本次开庭调查的情况,择日进行判决。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18年9月19日、2018年10月11日、2019年1月4日、2019年2月25日、2019年3月15日、2019年3月19日、2019年6月28日、2019年7月10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70、2018-076、2019-005、2019-022、2019-026、2019-027、2019-078、2019-082)。

  二、最新进展情况

  2019年8月3日,公司收到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11211号民事判决书。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上诉人西藏发展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坚持抗辩意见,将在法定期限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目前涉及诉讼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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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此之外,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将进一步核查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经核实确认后若存在应披露的诉讼事项,公司将及时进行披露。

  四、对公司的影响

  1、本起诉讼,如法院最终判决上市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将对公司的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截止公告日,公司3个主要银行账户和2个非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被冻结额度为21,758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3.44万元;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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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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