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大股东陈烈权先生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证监局
出具警示函的公告

2019-08-06 来源: 作者: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9-192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大股东陈烈权先生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证监局

  出具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股东陈烈权先生于2019年8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陈烈权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3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经查,你作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冠福或公司,股票简称“ST冠福”)大股东,于2019年4月18日和4月23日合计质押了所持有的“ST冠福”10,100万股,占你本人所持有ST冠福股份的32.88%,占公司总股本的3.83%。但上述质押情况迟至2019年5月6日才对外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警示你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信息披露意识,严格按照规定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整改措施

  公司大股东陈烈权先生将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认真配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同时,公司也将继续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关于对陈烈权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33号)。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八月六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9-193

  冠福股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9)沪0101民初16355号

  案件《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2019年8月5日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黄浦区法院”)签发的(2019)沪0101民初16355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及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被告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发行“文化债权”,约定投资额及业绩比较基准,向原告等投资人收取款项,承诺到期归还本金并支付约定收益,被告冠福股份作为担保方为上述同孚实业发行“文化债权”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担保。由于被告同孚实业到期未能按约定归还本金及利息,被告冠福股份亦未履行担保义务,原告向黄浦区法院提起诉讼。黄浦区法院对前述案件立案受理,并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

  公司在收到有关(2019)沪0101民初16355号案件《通知》及法律文书时,已及时进行披露,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11月16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通知〉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90)。

  二、本次诉讼的诉讼请求

  1、判令同孚实业返还本金2,000,000.00元人民币,利息83,000.00 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8月14日,要求支付至判决生效日止);

  2、判令冠福股份对诉请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3、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480,000.00元;

  4、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负担。

  三、本次诉讼的裁定结果

  驳回原告张小妍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对控股股的违规事项及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本次诉讼案件的《民事裁定书》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也未产生实质性影响。

  六、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等公告。

  2、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不超过6亿元私募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截止目前,已有相关债权人因购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出现逾期未兑付而起诉公司,该等债权人认为其购买的债券产品属于公司为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产品,公司有待进行核实该等债券产品是否全部属于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提供担保的范畴。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若公司因为前述提供担保而履行担保代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将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尽快启动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3、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1民初16355号案件的《通知》、《民事裁定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股份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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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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