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08-06 来源: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年8月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徐汇区中山西路1515号大众大厦21楼7号会议厅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杨国平先生主持,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以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11人;

  2、 公司在任监事6人,出席6人;

  3、 公司总裁王昕晨、副总裁娄健颖、张云建、总会计师潘许冰、董事会秘书李红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拟以部分自有资产进行抵押质押贷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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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议案名称:关于授权经营层使用部分闲置资金进行短期投资理财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大会共审议2项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2、全部议案均不涉及关联交易,不存在需回避表决的情况。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欧龙、陈说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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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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