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2019-09-19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666人,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1,830,000股,占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目前总股本1(“视源转债”自2019年9月16日开始转股,本公告全文提及“总股本”655,659,967股来源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发的公司2019年9月17日股本结构表,含“视源转债”9月16日及9月17日已转股数量。)的0.2791%。《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起始日为2018年9月21日。

  2、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2019年9月23日。

  3、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2019年9月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调整后)和《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名单〉的议案》(调整后)。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666人,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1,83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2791%。具体内容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一)2018年7月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联董事按照规定回避表决。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2018年7月24日,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三)2018年7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按照规定回避表决。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认为《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所确定的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2019年6月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7年和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激励计划》、《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相应调整各批次授予价格,并回购注销离职人员对应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激励计划》中因个人绩效考核非“优秀”对应当期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已发表法律意见。

  (五)2019年6月25日,公司召开了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和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六)2019年8月22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已发表法律意见。

  (七)2019年9月2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调整后)和《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名单〉的议案》(调整后)。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已发表法律意见。由于张丽香女士经公司第三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当选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职工监事,其任职前已获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7,500股需由公司回购。《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激励对象人数由667人调整为666人,合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833,000股调整为1,830,000股。

  二、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各项解除限售条件,《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起始日为2018年9月21日,最早可解除限售日为2019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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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将及时为《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666位激励对象办理相应解除限售事宜。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19年9月23日。

  2、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666人,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1,83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2791%。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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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注2:张丽香女士经公司第三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当选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职工监事。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激励对象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上市公司不得继续授予其权益,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因数量较少,公司后续将择期安排回购张丽香女士持有的限制性股票7,500股,以及本次因绩效考核非“优秀”和离职所致的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

  注3:2019年4月2日,周勇先生辞去公司董事长、董事、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谢勇先生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根据《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所持有的股份总数的25%为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剩余75%股份将继续锁定,同时须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权激励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其买卖股份应遵守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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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视源转债”自2019年9月16日开始转股,本次变动前股份总数655,659,967股来源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发的公司2019年9月17日股本结构表,含“视源转债”9月16日及9月17日已转股数量。本公告日至本次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9月23日期间,股份总数将随“视源转债”实际转股情况相应变化。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后的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信息为准。

  五、备查文件

  1、股权激励计划获得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2、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5、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

  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9月19日

本版导读

2019-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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