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9-09-19 来源: 作者:

  上市公司名称: 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华铁股份

  股票代码: 000976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广州市鸿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通讯地址:广州市荔湾区环市西路103号1101房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二:广州市鸿锋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广州市荔湾区站西路26号首层D102房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19年9月1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铁股份”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鸿众投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广州市鸿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江晓敏

  出资额:1,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21063213Q

  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2014年12月17日

  经营期限:2014年12月17日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广州市荔湾区环市西路103号1101房

  经营范围: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投资管理服务;资产管理(不含许可审批项目);投资咨询服务

  通讯地址:广州市荔湾区环市西路103号1101房

  联系电话:020-83586818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鸿众投资股权结构如下: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鸿众投资合伙人基本情况如下:

  ■

  (二)鸿锋实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广州市鸿锋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危潮忠

  注册资本:83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6807145U

  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2001年3月23日

  经营期限:2001年3月23日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广州市荔湾区站西路26号首层D102房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室内装饰设计服务;室内装饰、装修;建筑物自来水系统安装服务;建筑物排水系统安装服务;建筑物电力系统安装;建筑物空调设备、通风设备系统安装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服务;市场调研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房屋租赁;场地租赁(不含仓储);建材、装饰材料批发

  通讯地址:广州市荔湾区站西路26号首层D102房

  联系电话:020-83580708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鸿锋实业股权结构如下: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鸿锋实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关系说明

  鸿众投资第一大出资人及实际控制人为江晓敏女士。江晓敏女士1986年6月24日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2010年5月至2010年6月担任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绘图助理,2010年11月至2012年3月担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州分行柜员,2014年12月17日至今担任鸿众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

  鸿众投资一致行动人鸿锋实业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江逢坤先生。江逢坤先生1963年9月23日出生,中国国籍,拥有香港永久居留权, 2004年3月至今任鸿锋实业监事。

  江逢坤先生与江晓敏女士系父女关系,江逢坤与江晓敏已签署了达成一致行动关系的协议,协议中约定:“在对华铁股份行使决策权及在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和表决权时,江晓敏均与江逢坤保持一致等”,因此鸿众投资与鸿锋实业为一致行动关系。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不仅是基于自身需要而进行的财务安排,还能够通过股份协议转让,为上市公司引入有实力投资者,以期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4月4日向华铁股份发来《减持计划告知函》,鸿众投资及鸿锋实业拟于未来六个月内通过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减持公司股票。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19年7月25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19-050),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95,740,727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6%。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减持数量合计不超过 63,827,151 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4%,且任意连续 90日内减持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减持数量合计不超过31,913,575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截至本公告日,鸿众投资于2019年8月16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8,000,000股,同时不排除未来十二个月内通过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减持公司股票的可能,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尚未全部实施完毕,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及时履行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

  本次交易前,鸿众投资持有上市公司293,204,818股股份,占总股本18.37%;鸿众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鸿锋实业持有上市公司368,384,998股股份,占总股本23.09%。

  本次交易完成后,鸿众投资持有上市公司153,604,818股股份,占总股本9.63%;鸿众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鸿锋实业持有上市公司228,784,998股股份,占总股本14.34%。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再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江逢坤不再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转让方:广州市鸿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受让方:广州兆盈瑞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标的股份:转让方按照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拟向受让方转让的上市公司139,600,00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8.75%)股票。

  (一)本次股份转让

  转让方应当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受让方转让标的股份。

  标的股份的股份过户完成后,受让方持有标的股份,根据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按照上市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规定享有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

  本协议签署日至股份过户日,标的股份的损益由转让方享有及承担;股份过户日后,标的股份的损益由受让方享有及承担。

  (二)本次转让价款及其支付

  本次转让价款为标的股份股份数乘以每股转让价。每股转让价为本协议签署前一个交易日(即2019年9月10日)华铁股份股票收盘价的90%,即4.968元/股,因此,本次转让价款总计为693,532,800元。

  转让方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受让方应向其支付的本次转让价款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分两笔支付,并部分专门用于向贷款人清偿部分金融贷款。

  不晚于转让方、受让方向登记结算公司提交股份过户申请材料之日前5个工作日,转让方、受让方及贷款人应共同以贷款人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共管账户(“共管账户”)。

  在共管账户按照本协议第3.3条约定开立后,受让方应在取得深交所股份协议转让确认书并且反垄断局就标的股份转让出具了不实施进一步审查通知或批准之后30日内,将第一笔转让价款人民币217,000,000元(“第一笔价款”)支付至共管账户。

  股份过户日次一工作日,转让方、受让方和贷款人应配合将共管账户中的第一笔价款支付至贷款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在受让方证券账户显示标的股份已过户至受让方名下当日,受让方应通过质押式回购的方式将标的股份质押给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或广州越秀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指定的其他证券公司,并取得融资款。前述融资款项到达受让方证券账户关联的银行账户当日,受让方应将432,140,000元(“第二笔价款”)足额直接支付至的贷款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用于代转让方偿还其在《质押式回购协议》项下部分债务;剩余本次转让价款44,392,800元应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中。

  如办理前述质押融资交易失败,受让方最迟不得晚于在标的股份过户给受让方的5个工作日内,将第二笔价款直接支付至贷款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用于代转让方偿还其在《质押式回购协议》项下部分债务。但因广州越秀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的证券公司未向受让方提供质押融资款,或给予受让方的质押率低于60%且质押融资款不足431,140,000元的,受让方最迟不得晚于在标的股份过户给受让方的90个自然日内且不得晚于2020年1月15日(“宽限期”),将第二笔价款直接支付至贷款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用于代甲方偿还其在《质押式回购协议》项下部分债务。在前款约定的宽限期内,转让方、受让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但贷款人按照《质押式回购协议》约定向转让方收取的宽限期内第二笔价款432,140,000元的利息由转让方、受让方平均分担。

  (三)股份登记过户

  转让方、受让方应促使贷款人按照深交所要求的格式(如有)及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分别出具一份书面的同意函,无条件同意转让方将标的股份按照本协议约定转让给受让方。

  在不晚于转让方和受让方获得贷款人出具的本协议约定的同意函后3日内,双方应按照相关规定向深交所提出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确认意见书的申请。

  在受让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将第一笔价款支付至共管账户次1工作日内,转让方与受让方和贷款人共同向登记结算公司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在标的股份解除质押的同一日完成该等股份过户至受让方的手续。

  转让方与受让方应促使贷款人于获得申请获得批准的次一工作日,与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至登记结算公司办理标的股份解除质押并过户至受让方名下的手续。

  (四)生效、变更与解除

  本协议由双方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后生效。

  除因本协议双方共同达成书面协议终止本协议外,任何一方无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本协议的变更及终止不影响双方当事人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因变更或终止协议致使协议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承担或赔偿损失。但根据本协议赋予的解约权提出终止协议的一方,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五)违约责任

  若本协议任何一方出现如下情况,视为该方(以下简称“违约方”)违约:一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包括其陈述、保证和承诺的义务);一方不按本协议的约定办理应履行的各项内部审批程序;一方在本协议中向另一方作出的陈述、保证、承诺被证明为虚假、不真实、有重大遗漏或有误导;违反本协议的其它约定而构成违约的其他情形。

  若一方违约,遵守本协议的一方(以下简称“守约方”)有权采取如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措施以维护其权利:暂时停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待违约方违约情势消除后恢复履行;守约方根据此条款约定暂停履行义务不构成守约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义务;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由于违约方违约而引起的所有损失,包括不限于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下同)。因转让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其在本协议中作出的陈述和保证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无法完成的,转让方应确保贷款人无条件配合退还受让方已向共管账户划付的全部款项,并按照本次转让价款的10%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尽管有本款约定,如上述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受让方由于转让方违约而引起的全部损失的,则转让方仍应在支付本款约定的违约金后赔偿受让方未被弥补的损失。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因受让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其在本协议中作出的陈述和保证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无法完成的,受让方应按照本次转让价款的10%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尽管有本款约定,如上述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转让方由于受让方违约而引起的全部损失的,则受让方仍应在支付本款约定的违约金后赔偿转让方未被弥补的损失。

  本协议约定的权利和救济方式是累积的,不排斥法律约定的其他权利或救济方式。

  本协议一方对违约方违约行为的弃权以书面形式作出方为有效。一方未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不构成弃权;部分行使权利或救济亦不阻碍其行使其他权利或救济。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出让的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已被质押。交易双方将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办理股票解除质押及过户手续。除此以外,根据上市公司公告,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受让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其他质押、查封或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受让人的调查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对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进行了合理的调查和了解,认为受让人具备收购上市公司的资格条件。

  受让人广州兆盈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成立且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其主体资格及资信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广州兆盈本次受让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主要意图是基于对华铁股份投资价值及发展前景的判断,旨在进一步加强对华铁股份的运营管理,并以华铁股份为平台进一步整合行业优质资源,改善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五、其他权益变动需披露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股份转让事项交易各方已签署《关于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本次交易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该事项能否实施完成及最终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买卖华铁股份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根据华铁股份于2019年7月25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95,740,727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6%。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鸿众投资已减持800万股,减持比例为公司股份总数的0.501%。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无违反承诺的行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亦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应披露但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州市鸿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江晓敏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广州市鸿锋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危潮忠

  年 月 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东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3、鸿众投资与广州兆盈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4、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查阅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置备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州市鸿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江晓敏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广州市鸿锋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危潮忠

  年 月 日

  附表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州市鸿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江晓敏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广州市鸿锋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危潮忠

  年 月 日

本版导读

2019-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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