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权转让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三)

2019-09-19 来源: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仲裁的前期公告情况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9月1日披露了股东四川映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映业文化”)就其与自然人股东李芳英签署的《股份收购协议》向上海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请求仲裁委裁定李芳英继续履行上述《股份收购协议》,并支付违约金135,303,354.75元,以及支付本案的律师费及相关仲裁费用。

  李芳英于2018年10月8日就上述仲裁案件向仲裁委提交反请求,请求仲裁委裁定映业文化支付违约金145,303,354.75元,以及支付本案的律师费及相关仲裁费用。

  2018年11月24日仲裁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李芳英方面的代理律师当庭向仲裁庭申请对映业文化的资产进行了财产保全。

  上述事项请详见公司于2018年9月1日、10月9日、11月2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18-073、2018-078、2018-081号公告。

  二、本次仲裁的进展情况

  李芳英于近日告知公司,仲裁庭已于2019年9月12日就上述案件作出终局裁决,并向公司递交了《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9)沪贸仲裁字第0977号。

  裁决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称“本会”)根据申请人四川映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被反请求人,以下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李芳英(反请求人,以下称“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25日签订的《股份收购协议》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会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于2018年8月27日受理了上述《股份收购协议》项下争议仲裁案。

  2018年11月24日上午,仲裁庭在本会所在地开庭审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仲裁庭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据当事人的约定及有关法律规定对本案作出裁决。

  (一) 本案系争《股份收购协议》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 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1,449,600元;

  (三) 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000,000元;

  (四) 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支付财产保全担保费人民币60,000元及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

  (五) 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六) 驳回被申请人的其他仲裁反请求;

  (七) 本案申请人仲裁申请费为人民币2,580,522元(已由申请人预缴)由申请人承担90%,即人民币2,322,469.8元,被申请人承担10%,即人民币258,052.2元;

  (八) 本案仲裁反请求申请费为人民币1,042,505元(已由被申请人预缴)由申请人承担80%,即人民币834,004元,被申请人承担20%,即人民币208,501元;

  (九) 上述第(二)、(三)、(四)、(八)项裁决确定的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支付款项,第(七)项裁决确定的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内履行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上述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结果可能导致公司部分持股5%以上股东的股权比例发生变化,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仲裁裁决的执行情况,并且积极督促相关股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敬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决策投资。

  三、备查文件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9)沪贸仲裁字第0977号。

  特此公告。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9月18日

本版导读

2019-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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