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9月18日(星期三)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9月17日-2019年9月1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9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9月17日下午15:00至2019年9月18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衙前路593号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郭明明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8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03,112,1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6380%。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9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01,914,1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5221%。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9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198,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158%。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2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8,203,26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59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3,079,259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35%;反对32,9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65%;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8,170,368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193%;反对32,9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807%;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天津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3,105,559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87%;反对6,6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13%;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8,196,668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637%;反对6,6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363%;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台州东南网架方远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3,079,259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35%;反对32,9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65%;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8,170,368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193%;反对32,9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807%;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的议案》。其中关联股东浙江东南网架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浩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明明、徐春祥、周观根、何月珍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8,162,56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764%;反对14,4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791%;弃权26,3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44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8,162,568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764%;反对14,4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791%;弃权26,3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44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劳正中律师和金晶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