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09-19 来源: 作者:

  股票代码:002734 股票简称:利民股份 公告编号:2019-086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9月18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9月17日-2019年9月1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9月18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9月17日15:00至2019年9月1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鉴于本次股东大会涉及股权激励相关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蔡宁女士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的投票权(详见2019年9月3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截止征集时间结束,公司未收到股东发给征集人的授权委托书。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新沂经济开发区经九路69号公司行政楼4楼电教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新生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5人,代表股份143,288,7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0.542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9人,代表股份108,804,8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379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34,483,92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163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4人,代表股份38,707,5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653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8人,代表股份4,223,58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89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34,483,92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1636%。

  3、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3,275,8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0%;反对1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8,694,6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7%;反对12,9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3%;弃权0股。

  2、《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3,275,8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0%;反对1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8,694,6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7%;反对12,4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0%;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3,275,8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0%;反对1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8,694,6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7%;反对12,4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0%;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莫海洋、黄圆丽;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同期披露的《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18日

  

  股票代码:002734 股票简称:利民股份 公告编号:2019-087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并于2019年8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首次公开披露。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中小企业版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计划公布前6个月内(即2019年2月26日至2019年8月26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查询结果,参与本计划筹划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

  公司在筹划本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相关公司内部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进行了及时登记,在公司发布本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共有22位内幕信息知情人上述自查期间内交易过本公司股票。内幕信息知情人最早于2019年8月10日知悉本计划相关信息,上述交易变动均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本计划内幕信息时间前,其在自查期间的交易变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本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所述,在本计划筹划过程中,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本公司股票买卖的行为。在本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亦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本公司股票买卖的行为,所有核查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18日

本版导读

2019-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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