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公司债券2019年付息公告

2019-09-19 来源: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9年9月25日

  ●债券付息日:2019年9月26日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发行人”)于2016年9月26日发行的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9年9月26日开始支付自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9月25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6康恩贝(136713)

  3、发行人: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11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披露了《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6康恩贝”公司债券回售的公告》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16康恩贝”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公告》,决定本期债券后2年票面利率上调至5.37%。“16康恩贝”公司债券的回售申报情况详见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披露的《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6年公司债券2019年回售申报情况的公告》。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008号文核准发行。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8、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17%。在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保持不变;如公司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票面利率加调整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根据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披露的《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16康恩贝”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公告》,本期债券后2年票面利率上调至5.37%。

  9、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 2016 年 9月 26 日至 2021 年 9 月 25 日。

  10、付息日: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9月26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9月26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1年9月26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9月26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2、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根据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元信评)出具的《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在本次公司债券的存续期内,资信评级机构每年将对公司主体信用和本次公司债券进行一次跟踪评级。2017年5月31日,鹏元信评出具了2016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报告,维持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稳定;2018年6月21日,鹏元信评出具了2017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报告,维持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稳定;2019年6月21日,鹏元信评出具了2018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报告,维持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稳定。

  13、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10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17%。每手债券(面值人民币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31.70 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9年9月25日。

  2、债券付息日:2019年9月26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9年9月2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康恩贝”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本次兑息日前2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本次付息每手“16康恩贝”(136713)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31.70元(含税)。

  (三)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6康恩贝”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及2018年11月7日施行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本次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568号康恩贝中心22楼

  法定代表人:胡季强

  联系人:杨俊德、陈芳、王洁

  联系电话:0571-87774710,87774828,87774827

  传真: 0571-87774722

  2、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联系人:张旭

  联系电话:010-57631051

  邮政编码:100033

  3、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 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9月19日

本版导读

2019-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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