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科创板投资价值报告 促进新股合理定价

2019-10-09 来源: 作者: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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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时报记者 程丹

  

  证券时报记者从多家券商处了解到,中国证券业协会近日向各家券商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科创板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要求的通知》,对当前科创板项目发行过程中出现的部分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质量控制不严格、内容不规范等问题进行了规范,要求证券公司履职担责,促进新股发行合理定价。

  中证协明确了投价报告的整体要求,即需要遵循八大原则:一是独立、审慎、客观;二是资料来源具有权威性;三是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四是主承销商的证券分析师应当独立撰写投价报告并署名,同时,承销团其他成员的证券分析师可以根据需要撰写投价报告,但应保持独立性并署名;五是投价报告所依据的与发行人有关的信息不得超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已公开信息的范围;六是证券分析师撰写投价报告应当秉承专业的态度,采用专业、严谨的研究方法和分析逻辑;七是基于合理的数据基础和事实依据,审慎提出研究结论;八是分析与结论应当保持逻辑一致性。

  在内容要求方面,中证协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投价报告内容的质量控制。

  一是行业与公司状况分析。行业分析应包括发行人的行业分类、行业政策,其中行业归属应按照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中指定的行业分类标准确定,并说明依据,不得随意选择。应客观地对发行人与主要竞争者如可比公司等进行比较,评估公司行业地位。同时应对影响发行人投资价值的行业状况与发展前景进行独立分析与预测。行业数据的来源应具有权威性,并注明出处。公司分析必须建立在行业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应秉持独立审慎原则,包括商业模式、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分析,同时对影响发行人投资价值的公司状况进行分析。

  二是可比上市公司分析。应对发行人与可比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多角度深度分析,阐述竞争优势。选择可比公司应该客观、全面,并详细说明选择可比公司的依据,不得随意选择可比公司,投价报告中的可比公司原则上应与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可比公司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增减,但能证明未故意通过增减可比公司提高发行人估值结论的情形除外。同时应列举可比上市公司的市盈率,相关公司尚未盈利的,可选择其他估值指标。

  三是募投项目分析。应对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说明对发行人投资价值的影响。

  四是盈利能力分析和预测。应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进行分析与评价,同时制作发行人的盈利预测模型,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现金流量表三张报表的完整预测以及其他为完成预测而需要制作的辅助报表,从而预测公司未来的资产负债、利润和现金流量等相对完整的财务状况。在进行盈利预测前,证券分析师应当明确盈利预测的假设条件,并进行清晰、详细的阐述,说明其合理性。盈利预测过程应谨慎、合理。

  五是估值方法和参数选择。应分别提供至少两种估值方法作为参考。列出所选用的每种估值方法的假设条件、主要参数、主要测算过程。投价报告不得对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作出预测,使用的参数和估值方法应当客观、专业,并分析说明选择参数和估值方法的依据,不得随意调整参数和估值方法。主要测算过程应当充分合理。

  六是估值结论。应给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整体市值区间、假设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的每股估值区间、对应的发行市盈率、计算方式等。

  (下转A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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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9

头 版(今日14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