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妨对控股股东高比例股权质押公司ST处理

2019-11-07 来源: 作者:皮海洲

  皮海洲

  

  近年来,股权质押一直都是A股市场的一大隐患。尤其是一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股权高比例质押,更是一度引发股市地雷滚滚,让整个市场都为此胆颤心惊。

  为控制股权质押可能给市场带来的投资风险,去年初,沪深交易所、中国结算发布了修订后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同时,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也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等重要股东股权质押事宜作出规范。比如规定,股权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0%,单一证券公司、单一资管产品作为融出方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比例分别不得超过30%、15%,单只A股股票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不超过50%等。

  上述规定对于规范上市公司重要股东的股权质押行为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不过,由于股权质押是一种市场行为,而且很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股权质押已经处于高比例质押状态,因此,即便有上述规定出台,但也不能完全改变上市公司股东股权高比例质押的事实。实际上,到目前为此,不少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等重要股东的股权仍然处于高比例质押状态。

  正是基于这样一种客观现实,为防范股权质押再度出现爆雷现象,为切实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10月25日晚,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修订后的上市公司股东股份质押(冻结或拍卖等)公告格式的相关指引文件(简称《质押公告》)。修订后的《质押公告》通过细化信息披露要求来强化对控股股东高比例质押行为的约束。

  从修改的内容来看,主要包括四个方面:1、建立分层次、差异化的股份质押信披制度,强化控股股东高比例质押信披要求;2、新增股份冻结的披露要求,要求提示大比例冻结相关风险;3、增加股份出现被强制平仓或过户风险时的披露要求;4、增加股份强制平仓或过户风险时的其他披露要求,引入“第三方”核查机制。通过细化信息披露的要求,让股东质押股份等相关信息变得更加透明。

  针对控股股东高比例质押可能存在的风险,本次修订以控股股东或者第一大股东质押比例50%和80%作为质押风险分层标准,设置差异化的披露要求:对控股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比例超过50%的,规定本次及后续每笔质押均需予以披露,并详细说明短期内将到期的质押股份情况、还款资金来源及资金偿付能力等关键信息,以及高比例质押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业绩补偿义务履行等的影响;控股股东累计质押比例超过80%的,在履行前述披露义务的基础上,还需要进一步披露股东详细资信情况、高比例质押的原因及必要性、拟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与上市公司资金往来、质押风险评估情况等信息。

  通过逐级、针对性提高信披具体要求,引导控股股东根据自身情况谨慎质押,合理控制质押比例,在质押前预留足够、适当的安全垫,做好风险预判。另外,如果股东拟质押股份预计将达到披露标准的,可以参照新格式指引自愿进行预先披露。正是通过这种细化的信息披露,沪深交易所就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股权质押安上了“报警器”。投资者根据这些细化的信息披露情况,可以及时掌握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风险情况,这给投资者回避投资风险创造了条件。

  所以,沪深交易所发布的修订后的《质押公告》对于增加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透明度,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不过,从方便投资的角度来看,《质押公告》并没有将这种风险写在脸上,也即没有写在股票的名称上。所以,《质押公告》对风险的揭示并不直观。投资者如果不是有心人,买卖股票前不查找一下公司的相关公告,还是不清楚这种股权质押的风险所在。

  因此,为了更直观地揭示控股股东高比例质押股权的风险,笔者建议,不妨对这种控股股东高比例质押股权——如股权质押比例达到80%及以上的公司股票实行ST处理。毕竟通过这种ST处理的方式可以更直观地向投资者揭示公司股票的投资风险。同时,这种ST处理的方式也是对控股股东的一种警示,此举警示控股股东已经因为股权质押让投资者处于风险之中,从而让控股股东能慎重对待高比例质押股权的事情。

本版导读

2019-11-07

评论